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利息

发布时间:2019-02-07 15:36: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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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利息

【篇一: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和金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全省精准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扶通?2014?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3号),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经营精

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各类农村青年能人就业创业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

级风险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扶贫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

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第六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

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七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

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

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 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

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扶贫部门比对精准扶贫建

档立卡农户清册,及时剔除脱贫农户与增加返贫农户名单。

第三章 建档、评级、综合授信与用信管理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户的建档、评级及综合授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

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用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最高额控制原则。向借款人发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

不得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信用贷款部分不能超过其信用贷款授信。

(二)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

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原则上应结合信用工程利率优惠、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存款贡献度、县级风险补偿

机制、等,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

1.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

2.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

3.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 还本付息方式。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还本付息习惯、综合付息能力等因素,可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息或利随本清,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还款方式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

款能力、还款习惯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 (二)借款申请书;

(三)借款人二代身份证件; (四)农户贷款证(卡)。

第二十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农户贷款证(卡)、本人二代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评级授信相关信息进行核

对。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程序:

(一)面签借款合同。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要求办理。

(二)贷款的发放及借款借据填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阳光信贷要求采

取柜面放贷的方式办理,借款借据上应加盖精准扶贫标识。

第二十二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体的贷款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均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指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发放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逐笔登记贷款发放和收回、脱贫、

返贫等情况,填列?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附件2),并对这部分信贷档案专门标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监督。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扶贫部门对农户的脱贫、返贫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反馈至乡镇信用社。 第二十七条 对脱贫农户的贷款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直至贷款偿清,停止发放新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

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

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 5.借款人有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

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贷款催收。信贷人员根?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

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管理。

(一)办理展期的条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

能力的前提下,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展期:

1.借款人商品确已销售,但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 2.受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借款人生

产经营等暂时发生困难的;

3.贷款期限与实际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的;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展期申请及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还款计划等内容,最终是否同

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按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展期期限。展期时间结合借款人的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生产恢复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已展期

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四)展期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应根据不同贷款方式的展期利率执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要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按贷款发放额度的一定比例建立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共同商议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后按多少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九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归入农户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附件1);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 (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借款合同;

(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状况证明(具体包括:结婚证复印件或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中能够

证明夫妻关系相关栏次的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书; (六)借款借据;

(七)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使用情况检查表;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章 财政贴息与兑付

第三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建档立卡农户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农户支付利息后,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利息支付单据等向乡镇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补助。乡镇扶贫部门与行社营业网点共同审核后,每半年按规定据实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行社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实际贴息清单向贷款农户统一

支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五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

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表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信

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

2.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

【篇二: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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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和金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全省精准扶贫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xx“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经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各类农村青年能人就业创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扶贫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第六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七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 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篇三:甘肃省关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甘肃保监

局关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精神,破解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全省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开始,以全省97万户、41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通过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推广贫困户小额贷款保险,发展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等措施,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工程,力争到2017年底,使所有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解决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二、主要措施

()争取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和贷款规划优先向58个贫困县(市、区)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倾斜,全面落实支农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允许扶贫贡献大、贫困户受益多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适当突破贷款规划,增加贷款投放。引导和鼓励使用支农再贷款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优先向贫困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让贫困户充分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建立贫困户风险补偿基金。从2015年开始,按照贷款数量的3%左右,由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逐年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其中,政府承担部分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各筹措50%,市()、县(市、区)原则上由财政出资,并建立财政风险补偿基金的长效补充机制;财政困难的县允许从分配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力争到2017年,每个贫困县贷

款风险补偿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发生贷款损失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规范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整合各类财政到户贴息政策,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基准利率由政府全额贴息。对贫困户贷款按年结息和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支持推广扶贫小额贷款保险。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贫困户积极购买,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助。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助,化解贷款风险。以贷款贫困户为对象,创新推出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合理确定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效率,分散贷款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试点和推广。

()充分发挥扶贫互助资金作用。加大在贫困村建立扶贫互助资金的力度,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革命老区贫困村和藏区所有村全覆盖,到2016年底实现全省贫困村全覆盖。每村互助资金规模不少于50万元,其中,由省里安排20万元,市()、县(市、区)筹集安排30万元。探索以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为平台,政府、企业、帮扶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资、注资、多元开放的扶贫互助资金融资方式,放大资金总量。允许到村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程序

()摸清贫困户贷款需求。20157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据贫困户建档立卡结果,开展入户调查,逐村逐户摸清贫困户贷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并筛选排队,制定年度贷款计划。

()确定银政合作模式。20158月底前,按照竞争性、引导性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多种模式积极参与扶贫小

额信贷工作,最终由贷款成本低、手续简便、服务便捷的金融机构承担贫困户贷款。经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签署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可由省、市()、县(市、区)统一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也可由一家金融机构统一与省或分别与市()、县(市、区)签署合作协议。

()筹措风险补偿资金。20158月底前,按照合作协议和建立贫困户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和比例,省、市()、县(市、区)财政和确定的承贷金融机构,依据各县(市、区)2015年贷款需求,落实风险补偿资金。从2016年开始,根据当年新增的贷款需求和实际补偿情况,按比例增加风险补偿资金。

()启动贷款申请和发放工作。20159月底前,由列入当年贷款计划的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经村两委审核、驻村工作队复核、村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政府审核、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县财政审定并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户花名册。贷款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贷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承贷金融机构依据贷款户花名册,审核贷款申请,与贷款户面签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贷款贴息。20161月底前,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本息明细,代贫困户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补助,扶贫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贫困户惠农补贴一折通账户。

四、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省创新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省上支持、市州协调、县负总责,县委、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创新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扶贫业绩考核范围之中。各级扶贫部门要确保对象精准、需求精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各级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半年和年终实施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基层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对承贷金融机构的倾

斜,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银监局要完善金融机构差异化扶贫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风险考核监管的容忍度,加强对各承贷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保监局要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保险市场建设,研究探索对贫困户的特惠保险政策,加大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贫困户的保险保障功能。驻村工作队和双联干部要把推动精准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村两委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需求摸底、贷款审核、项目实施、诚信教育、本息催收等各项工作。

()优化服务,简化程序。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具有对象的精准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积极履行社会扶贫责任,认真研究制定有别于普通客户、一般信贷产品的政策措施和发放程序,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优惠贷款利率,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贷款贫困户花名册发放贷款。不能随意抬高贷款门槛,不能让贫困户提供反担保,不能提前扣除利息和提前结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各市()、县(市、区)扶贫、财政、金融办、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县委书记、县长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银政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领导、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干部的责任。要监督贷款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富民增收产业,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一经发现,承贷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给予贴息补助,停止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

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宣传引导,培育诚信。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驻村工作队要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干部和贫困户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培养典型、发现典型、宣传典型,用典型引路推动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途径,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c8414c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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