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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8 12:29: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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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51日起执行。1/4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一、文书名称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二、文书字号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2/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5c017581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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