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晋级新变化:职务与职级并行作者:王红茹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4期
自2006年开始实施,已历12年的公务员法近期拟作重要调整。11月1日,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亮相,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现行公务员法,草案亮点纷呈。
其中,引发广泛关注的的一处是,草案删除了现行公务员法中的“非领导职务”表述,改成“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这意味着草案如被通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这项修改,或将涉及数百万公务员。
草案中关于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堪称大亮点。
現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共10个层级。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含)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共8个层级。
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领导职务层次,草案与现行公务员法相同,都是10个层级;有变化的是删除了“非领导职务层次”这个词汇,改成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
草案指出,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含)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12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对比现行公务员法和草案可以发现,现行公务员法的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的,但按照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草案,领导职务层次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并非一一对应。这体现了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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