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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0623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20107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862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87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201911日起施行。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118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7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条 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855198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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