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2013-01-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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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1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1.2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3 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1.4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 (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 (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 (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 5 年以内( 5 房屋折旧率为
0 %; ( 5 年以上(不含 5 10 ( 10 房屋折旧率为 5 %; ( 10 年以上(不含 10 房屋折旧率为 10 %
20016 6 日国务院第40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 11 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并考虑了土地使用权的因素,对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4 年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也意味着被拆迁人享受拆迁补偿成为宪法权利。(在土 用的过程中,特定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对他们给予公平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鉴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也应充分考虑这两个方面。204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补偿内容进行补偿,应参照当前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以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生存环境能不断提高和改善;还应建立征地安置基金,并合理地管理该基金、使之增值等。建“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 于失 民的补偿,各地都涌现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如增加补偿金额、给予集体预留经营用地、补偿金入股发展集体经济、给予失地农民以城镇户籍和福利、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2007年《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2007101日施行。该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法》对征收的规定如下:“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虽然,物权法的相关条文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收制度的两个前提、两个维护、两个保障原则,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含义十分模糊,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例如,征收包括拆迁吗?又如《物权法》第32条是不是对国务院令305号第1617条的进一步完善,而授予了被拆迁入相应的诉权呢?;二是关于权限的规定,操作过程中权限掌握在拆迁人及相关政府组织手中,被拆迁人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至于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则还有相当长的时间等待。三是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程序规定等。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把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寄希望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总的来说,在物权法时代,只有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征收法,我国物权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尽管有《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征收(包括拆迁又只能依照行政法规而进行了。

一、 补偿补偿范围的确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院落和空地补偿、收益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等。 1. 房屋所有权补偿 房屋所有权补偿是指对房屋的主体部分,如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 2.附属物所有权补偿 鉴于附属物依附房屋的特点,一旦拆迁,房主必然承受经济损失,故应在补偿范围之内。 3.院落、空地补偿 院落、空地具有使用价值,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4.收益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房屋收益权是指依法收取房屋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孽息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房屋的用途除了居住之外,还可以用来生产、经营或出租,能给房主带来一定的收益,因此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因为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直接对土地支付的补偿费用,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


置补助标准规定。 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出让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其中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在制定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时,只对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标准授权给地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零。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零。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98ccf3770bf78a652954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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