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2013-01-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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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1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1.2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3 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1.4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2001年6 月6 日国务院第40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并考虑了土地使用权的因素,对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4 年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也意味着被拆迁人享受拆迁补偿成为宪法权利。(在土 地 征 用的过程中,特定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对他们给予公平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鉴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