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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和监督,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办理流程,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用途
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原就业地缴存时间);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临汾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的;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一半;
(所购建房屋合规合法且购建房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以最后一次购房款收据日期计起;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的截止时间为退休年龄再延后5年。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现已退休但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50bc8502020740be1e9b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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