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08 21:21: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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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 “四种形态”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 坚定理想信念, 践行党的宗旨,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

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 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进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 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 密切联系群众,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

在问题的;

(六) 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 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的相关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

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 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 (党组) 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 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


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 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 要求其在

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

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

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 (党组)组织实施, 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

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 (组织) 生活会, 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 (组织) 生活会上说明情况,

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 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 《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 主要针对情节较轻、 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 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


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 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明确整改期限;

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通报。 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 代表性的错误, 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 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

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 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

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 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

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

字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 、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扎口报送。凡是各级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部门通过

日常监督处置的, 应报送至各级纪检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 凡是纪检机关交由各级党委 (党

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按原交办渠道报送至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凡是各级纪检机关直接处置的,承办部门应报送至同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第二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所规定的有关纪律, 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 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 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 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第三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以及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 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 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五章“第四种形态”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 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 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章各种形态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符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二十四条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 应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二十五条实施形态之间的转化,由各级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由其提出


转化建议,报上一级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由各级纪检机关

处置的,应由其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 经审理部门审核后, 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d87c8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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