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II、III类电子账户服务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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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IIIII类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甲方的权益,请甲方务必详细阅读本服务协议所有内容。当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并完成开户申请时,即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乙方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否则,视为甲方已准确理解并全部接受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定义
1.协议签订: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及乙方的合作平台(以下合并简称为“平台”)申请开立乙方II/III类账户,甲方在显示本协议的互联网页面上点击确认或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对其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2.IIIII类电子账户(以下简称“电子账户”:指甲方经平台成功开立的乙方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为通过实名身份认证并由甲方自助

开立的可办理银行业务的账户。
3.绑定账户:是指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为甲方本人实名制开立的有效银行卡,可以是乙方或其他银行的I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4.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在绑定账户的开户行登记预留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作为电子账户关联的手机号码,用于甲方在业务过程中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为更好地保护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通过致电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5.交易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而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登录密码、电子账户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指甲方在使用账户过程中,乙方通过指定客服号码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甲方绑定手机号的特定代码。6.交易指令:是指甲方在平台办理电子账户相关业务时授权平台向乙方发起的各项业务申请指令。甲方一旦通过平台发起交易指令,即视为授权平台将该指令完整、及时、准确无误的传达给乙方。乙方接收该等交易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后续业务处理。
第二条电子账户相关业务1.电子账户申请与使用:
1)甲方自愿申请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并承诺开立电子账户时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甲方须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开户。
2)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如甲设区及以
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账户或相组织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立银行账的,5年内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得为新开户。甲方充分了解并
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3)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电子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如需恢复上述业务,甲方应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至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办理身份核实,甲方充分知悉且无异议。
4)对超过三年未主动发起任何资金交易、未有任何签约行为且账户余额不为零的甲方电子账户,乙方有权将该电子账户结转为不动户,甲方须重新办理身份核实和账户激活申请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甲方充分知悉且无异议。
5)对超过三年未主动发起任何资金交易、未有任何签约行为且该账户余额为零的甲方电子账户,乙方将进行清理销户处理,甲方充分知悉且无异议。
6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

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账户的相关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标准执行。
7)甲方通过平台非面对面申请开立乙方Ⅱ类户的,须绑定本人名下的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由乙方向绑定账户开户行发起账户验证业务。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及账户安全管理需要,调整申请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具体以申请时乙方实际要求为准。8)如绑定账户为他行Ⅰ类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卡号、手机号码等)提供给第三方机构,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信息与身份认证。9)如绑定账户为乙方Ⅰ类账户的,乙方有权选择以甲方已持有的乙方银行卡密码验证的方式识别甲方身份。
10)绑定账户与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在开户时设定,作为电子账户设置的重要信息,甲方应确保其为本人实际控制且合法持有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
11)甲方通过平台办理变更电子账户绑定账户的,应按照乙方要求重新验证信息。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信息变更指令,均视为甲方本人的真实意愿。
12甲方知悉:当甲方在乙方所有III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及乙方要求,在7内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由乙方留存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并根据乙方要求,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如甲方未在7日内按要求提

供上述信息的,乙方将中止甲方电子账户所有业务。
2.电子账户转入资金
1甲方自电子账户开立时,即可通过绑定账户主动向其电子账户转入资金。
2甲方通过绑定账户向电子账户转入资金不受IIIII类账户额度限制,III类账户账户余额仍受限制。III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3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I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II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20万元。
4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或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III类户还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III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
3.电子账户充值
1电子账户充值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绑定账户扣划款项至甲方电子账户。
2甲方通过平台发起电子账户充值申请时,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从其绑定账户扣划相应款项至电子账户。甲方确认乙方有权使用其自有支付通道或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支付通道进行资金划转。
3甲方通过平台向乙方发起电子账户充值交易指令,即同意平

台将该交易指令送达乙方,并在该交易指令所包含的交易要素符合乙方业务规则时,授权乙方根据上述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因交易指令要素错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甲方同意自行承担。
4电子账户充值的交易限额受支付通道和绑定账户开户行限制,以及乙方基于保护资金安全的交易限额调整。甲方确认并同意,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使用电子账户充值服务期间由于交易限额调整而产生的交易失败风险及损失。
4.电子账户提现
1电子账户提现是指甲方将其电子账户内的资金主动转出至其绑定账户。
2甲方电子账户内资金仅可提现至甲方绑定账户,且提现金额不受累计额度限制。
3电子账户提现的单笔交易限额受乙方支付通道限制。甲方确认并同意,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提现服务期间由于交易限额调整而产生的交易失败风险及损失。
4)乙方暂不提供电子账户以现金形式的提现或取款服务。5甲方通过平台向乙方发起电子账户提现交易指令,即同意平台将该交易指令送达乙方,并在该交易指令所包含的交易要素符合乙方业务规则时,授权乙方根据上述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划拨。甲方同意自行承担因交易指令要素错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5.电子账户转出资金
1电子账户转出资金是指甲方将其电子账户内的资金主动转出,

用于消费、缴费或转至其非绑定账户。
2乙方基于保护资金安全以及业务正常运营考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监管部门不时修订或发布的规定,乙方将对电子账户转出资金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交易笔数、使用方式、安全认证方式等进行限制和规定。
3II类户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III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4甲方通过平台向乙方发起电子账户转出资金交易指令,即同意平台将该交易指令送达乙方,并在该交易指令所包含的交易要素符合乙方业务规则时,授权乙方根据上述指令进行资金划拨。甲方同意自行承担因交易指令要素错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撤销电子账户,同意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及乙方《广州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包括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等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因此导致乙方或乙方雇员或其他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甲方同意及时提供,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电子账户服务。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立了电子账户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和协议。甲方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乙方申请更新(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等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作为电子账户登录名的邮箱或手机号码、与电子账户绑定的邮箱、手机号码等),因甲方未及时申请更新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服务或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别人盗用,甲方同意不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甲方同意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服务过程中,应按平台及乙方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账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时,乙方有权暂缓处

理、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
5.甲方通过平台办理电子账户相关业务时,甲方授权平台向乙方发起电子账户的交易指令,即乙方收到平台发起的关于甲方电子账户的交易指令,均视为甲方本人发起。相关指令一经发出,不得要求撤销。
6.本协议项下业务,乙方仅根据甲方指令完成各类电子账户业务,乙方仅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不保障基础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对此充分知悉且无异议。
7.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办理甲方账户资金扣划业务所需的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绑定账户号码、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等,甲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8.如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不执行甲方指令,且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有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3)甲方发出的指令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4)电子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致乙方无法完成甲方指令(此情形下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

议或合同的;
6)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9.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账户,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妥善保管与电子账户相关的设备及信息,如身份证件、绑定的银行卡、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的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透露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使用。如发现上述任何设备或信息遗失、被盗抢、毁损、泄露等情形,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账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并应妥善保存密码,不得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造成的后果与损失。
3)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账户业务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因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使用电子账户办理提现服务时,应确保绑定账户状态正常,因绑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到账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1.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甲方电子账户,乙方查实确认后,有权自行划回相应款项且无义务通知甲方。
12.如甲方在平台使用电子账户服务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甲方应与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13.乙方不对甲方提供寄送纸质对账单服务,甲方可通过平台及乙方提供的渠道核对电子账户交易记录。甲方使用电子账户相关服务时,在交易过程中及完成交易后,应及时核实、查询相关交易的状态、结果。因甲方未能及时查看或核实交易状态、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对交易有疑议,应及时向平台或乙方提出。
14.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说明或乙方发送给甲方的信息(通过向甲方预留手机发送短信或通过电话语音形式发送),其内容均是甲方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的组成部分,甲方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相关规则。
15.对于甲方在本服务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方所做承诺或约定义务、违反乙方业务规则等)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删除或屏蔽甲方发布的信息、限制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解除协议、列入黑名单等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在有证据证明甲方或具体交易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对甲方作出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公示、限权、终止服务等处理,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资料及信息,乙方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上市规则等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2.甲方同意乙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绑定账户、电子账户及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乙方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电子账户业务服务或与电子账户业务服务有关(例如推广电子账户业务服务等)②为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公告与变更
1.甲方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乙方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由于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系统停运,乙方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进行公告,并将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2.基于自身业务发展及监管需要,乙方有权单方面就提供的服务进行增加、升级、改造、暂停、终止或者限制本服务部分功能等,乙方应提前通过平台进行公告。
3.若乙方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服务的,则乙方应提前三日进行公告,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提现,若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时间(以乙方公告中的规定时间为准)内未申请提现的,则乙方有权代甲方将电子账户余额提现至甲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
4.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乙方在平台公布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第六条责任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

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1)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查封、冻结、止付或扣划;2)甲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3)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发送指令;
4)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5)拟交易金额大于甲方设置或乙方规定的限额;
6)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供电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5.乙方仅按甲方有效指令提供账户服务,甲方与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在平台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甲方在显示本协议的互联网页面上点击确认或选择接受本协议起生效,至甲方电子账户撤销后终止。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协议,不时增加、减少或变更任何服务,乙方将通过平台提前公告。公告期满后,变更后的协议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账户,甲方因对协议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电子账户的,可向平台提出电子账户撤销申请,平台为其办理电子账户撤销手续。公告期满,若甲方继续使用电子账户,即视为甲方同意该等协议变更,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
4.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自电子账户正式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但协议终止前因电子账户而发生的未结事件之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本协议。
5.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指令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f95df3a8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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