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II、III类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甲方的权益,请甲方务必详细阅读本服务协议所有内容。当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并完成开户申请时,即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乙方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否则,视为甲方已准确理解并全部接受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定义
1.协议签订: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及乙方的合作平台(以下合并简称为“平台”)申请开立乙方II/III类账户,甲方在显示本协议的互联网页面上点击确认或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对其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2.II、III类电子账户(以下简称“电子账户”):指甲方经平台成功开立的乙方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为通过实名身份认证并由甲方自助
开立的可办理银行业务的账户。
3.绑定账户:是指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为甲方本人实名制开立的有效银行卡,可以是乙方或其他银行的I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4.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在绑定账户的开户行登记预留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作为电子账户关联的手机号码,用于甲方在业务过程中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为更好地保护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通过致电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5.交易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而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登录密码、电子账户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指甲方在使用账户过程中,乙方通过指定客服号码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甲方绑定手机号的特定代码。6.交易指令:是指甲方在平台办理电子账户相关业务时授权平台向乙方发起的各项业务申请指令。甲方一旦通过平台发起交易指令,即视为授权平台将该指令完整、及时、准确无误的传达给乙方。乙方接收该等交易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后续业务处理。
第二条电子账户相关业务1.电子账户申请与使用:
(1)甲方自愿申请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并承诺开立电子账户时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甲方须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开户。
(2)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如甲方为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
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乙方5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甲方新开立账户。甲方充分了解并
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3)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电子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如需恢复上述业务,甲方应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至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办理身份核实,甲方充分知悉且无异议。
(4)对超过三年未主动发起任何资金交易、未有任何签约行为且账户余额不为零的甲方电子账户,乙方有权将该电子账户结转为不动户,甲方须重新办理身份核实和账户激活申请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甲方充分知悉且无异议。
(5)对超过三年未主动发起任何资金交易、未有任何签约行为且该账户余额为零的甲方电子账户,乙方将进行清理销户处理,甲方充分知悉且无异议。
(6)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
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账户的相关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标准执行。
(7)甲方通过平台非面对面申请开立乙方Ⅱ类户的,须绑定本人名下的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由乙方向绑定账户开户行发起账户验证业务。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及账户安全管理需要,调整申请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具体以申请时乙方实际要求为准。(8)如绑定账户为他行Ⅰ类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卡号、手机号码等)提供给第三方机构,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信息与身份认证。(9)如绑定账户为乙方Ⅰ类账户的,乙方有权选择以甲方已持有的乙方银行卡密码验证的方式识别甲方身份。
(10)绑定账户与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在开户时设定,作为电子账户设置的重要信息,甲方应确保其为本人实际控制且合法持有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
(11)甲方通过平台办理变更电子账户绑定账户的,应按照乙方要求重新验证信息。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信息变更指令,均视为甲方本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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