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下沉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13 08:16: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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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下沉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809035028809035002

【发布日期】2016.04.09

【实施日期】2016.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静安区下沉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 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9日)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加强党的建设、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的职能定位,着力提高区职能部门与街道(居民区)协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条块联动机制,明确条块分工协作,理顺条块协作流程,形成条块工作合力,提高条块工作实效,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准入。涉及街道(居民区)新增、调整的工作职责(工作事项),职能部门不得直接下派,应实行下沉社区工作的准入审核。凡未经准入审核的工作职责(工作事项),街道(居民区)可以不予执行。

(二)严格把关,分类准入。对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市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下沉到街道(居民区)的工作职责(工作事项),着重明晰职责分工,匹配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对于区委、区政府,区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区职能部门提出新增、调整工作职责(工作事项)确须街道(居民区)承担的,应严格审核。

(三)权责统一,注重绩效。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工作事项),区职能部门应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权限、分工、时效等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人员、经费、场地以及业务培训和工作制度等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权责对等。

第三条 审核机构

成立静安区下沉社区工作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由区委副书记任审核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审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区社建办、区民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建办,负责统一受理、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c2c4998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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