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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8 21:46: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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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等三十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24月,被告人杨云龙成立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杨云龙制定以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人投资的经营模式,即投资人在圣鑫康公司投资林蛙油可获六分利,投资当时即返3%的利息,之后每个月返利3%,三个月为一局,返还本息。杨云龙聘任被告人李宝峰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刘晓天任讲师,被告人荀昭蒙任销售总监。公司成立后,以投资林蛙油为名,采取举办宣传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李宝峰明知集资款被杨云龙非法占有,杨云龙没有能力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安排业务员按照其提供的电话信息联系集资参与人。荀昭蒙对业务员培训后,业务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宣传公司有实力,吸引人员参加圣鑫康公司组织的宣传会。刘晓天明知圣鑫康公司没有经营项目,仍夸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宣传公司有小额贷款业务、房产投资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并讲解林蛙油等保健品知识,投资林蛙油可获高息回报,以此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被告人孙立娜等13名业务员负责和集资参与人联系并签订代销协议,以获得高额提成,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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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月,为非法集资,杨云龙与被告人刘颖众预谋,注册成立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云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颖众为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成立后,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有实力,投资房地产、承揽哈尔滨地铁二期工程、建立木耳基地等事实,以让业务员拨打电话、开会搞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采取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受害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被告人徐云丰等6名业务员明知金弘鼎公司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为获得高额提成,拨打电话联系集资参与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0139月,杨云龙、李宝峰、被告人王海珍等人为非法集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惠光担任公司经理,管理公司日常事务。杨云龙、李宝峰、金慧光在华大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构该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聘用业务员,向投资人宣传公司有实力,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综上,杨云龙伙同李宝峰、刘颖众、王海珍等人利用圣鑫康公司、金弘鼎公司、华大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20129月至20143月,向社会公众1341人非法集资1.7亿余元,至案发未返还1.6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将杨云龙等21人抓获,孙立娜等9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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