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各类用房 | 各级机关 | 适用对象 | 2014年标准使用面积 (平方米/人) |
办公室(使用面积)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人员办公室)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
正局(处)级 | 24 | ||
副局(处)级 | 18 | ||
局(处)级以下 | 9 |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
县级副职 | 24 | ||
正科级 | 18 | ||
副科级 | 12 | ||
科级以下 | 9 |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市级机关 | 使用面积6-8平米/人,小于等于200人取8,大于等于400人取6,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x为编制定员。 | |
县级机关 | 使用面积6-8平米/人,小于等于100人取8,大于等于200人取6,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x为编制定员。 | ||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计算公式:(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使用面积)*9% | ||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 食堂:编制定员小于等于100人,为3.7平米/人;编制定员大于100人的,超出人员为2.6平米/人。 | ||
停车库: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米/辆,超出200各车位部分为38平米/辆;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米/辆;电动车、摩托车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米/辆。 | |||
警卫用房: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建筑面积标准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 |||
人防设施: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 | |||
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 | 计算公式:S=[A+B+(A+B)*9%]/k+c 式中:S-总建筑面积;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B-方物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是用面积系数;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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