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发布时间:2021-02-25 12:21: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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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2017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1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2015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2015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1日至201512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d2c349a75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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