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6 08:04: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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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近年来,随着我行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贷款承诺额度大幅增长,其中不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因计入风险加权资产,对我行资本充足率产生了较大影响。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降低资本占用,总行已将贷款承诺余额作为指令性指标纳入年度经营计划,并将贷款承诺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为进一步加强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提高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的针对性

贷款承诺是指我行与客户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在未来约定的有效期内,按商定的条款为客户提供约定数额的贷款支持。本通知所指贷款承诺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法人借款合同项下的未提款额度;二是法人账户透支和循环类贷款可用未用额度;三是已签订银团协议项下未使用额度。

为切实降低资本占用,加强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应重点关注控制贷款承诺额度、严格期限管理、加强风险缓释和及时注销无效贷款承诺等方面。

二、加强额度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贷款承诺规模

贷款承诺额度作为贷款合同尚未支用部分,与贷款额度核定的合理性密切相关。在贷款额度核定与贷后管理中,要加强与客户沟通,依据客户实际用款需求,合理核定贷款额度,减少无效承诺额度,降低资本占用。

(一)合理核定贷款额度。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应综合考虑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他行融资、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运营资金总量和缺口的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贷款额度。

(二)加强循环类贷款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

对办理循环类贷款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一是要按照我行相关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二是要关注额度使用效率,对使用额度比例较低和长期不使用额度的客户,及时降低额度或取消额度;三是要严格执行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取循环额度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促使客户合理申请循环额度。

三、严格期限管理,准确认定贷款承诺的有效性

总行《关于调整表外承诺业务经济资本计量系数的通知》已将原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不可撤销承诺经济资本系数调整为4%,原始期限在1年以下的不可撤销承诺经济资本系数调整为2%。加强对贷款承诺的期限管理,有利于节约经济资本。

(一)严格提款有效期管理。

提款有效期是指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客户可以按照约定提款的有效期限。首笔提款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我行单项产品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要求。最后一笔提款有效期应根据借款用途合理确定,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最后一笔提款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迟于项目建设期结束日;流动资金贷款最后一笔提款有效期不得超过借款期限的23

对于以循环方式办理的贷款业务,可不与客户约定首笔提款和最后一笔提款有效期。但应与客户约定,如客户连续超过一定期限未提取任何款项,我行有权取消约定的循环额度。对于循环额度有效期1年的贷款业务,上述期限最长为3个月;对于循环额度有效期超过1年的贷款业务,上述期限最长为6个月。

对于首笔提款有效期满后客户需要提款的,报原审批行申请延长提款有效期或重新履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客户如需延长最后一笔提款有效期,应向经营行提出申请,由经营行通过C3“用信后审批要素变更”流程申请变更,由本级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二)加强合同签订管理。

经营行应根据客户实际用信需求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信贷业务审批后,要合理预计拟发放贷款额度及进度,编制贷款发放计划表,在此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力争合同金额与单笔拟发放金额一致。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可根据客户实际用信需求,采用分笔签订合同的形式;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及资本金到位比例等情况,分次与客户签订合同,尽量避免以审批贷款金额签订合同。

经营行在信贷规模不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减缓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进度,在贷款规模确定后再签订合同。

(三)加强借款合同提款计划的约定和管理。

对于需要以审批贷款金额签订合同的,需在合同中与客户约定尽可能详尽的提款计划。调查人员在信贷业务调查时应明确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贷款审批方案要根据贷款调查、评估及审查情况,制订尽可能详尽的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经营行据此与客户协商确定最终的提款和还款计划。如果提款计划调查、审查、审批时不能细化,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细化。

对于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在合理核定提款计划的基础上,引导客户加大1年以内的提款金额。对重点客户可根据提款需求,约定1年内提款的比例;对中小企业和流动资金贷款,在符合实际用信需求的情况下,应将最后一笔提款有效期约定在1年以内。

四、提高合格风险缓释管理运用比例,降低贷款风险权重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缓释,可降低贷款风险权重,减少资本占用。目前合格的风险缓释品包括现金、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券及中央政府投资公用企业的担保等《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缓释工具。在业务办理中,鼓励采用合格风险缓释品办理贷款,以降低资本占用。

五、加强用信跟踪管理,及时稳妥撤销无效承诺额度

加强客户用信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生《关于加强表外贷款承诺管理的意见》中明确的可撤销情形的,要按照有关流程要求,及时撤销合同项下未提款额度即无效承诺额度,或解除生效合同,减少资本占用。

在发起贷款承诺撤销流程前,经营行需区分贷款人单方面发起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协商等情形,向借款人和其他相关方出具相应法律文本,避免我行承担法律风险。

(一)贷款人单方面发起的承诺撤销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我行在调整或撤销贷款额度时只需向借款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经营行在单方面发起承诺撤销流程前,需向借款人和其他相关方出具《调整借款金额通知书》(见附件1),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协商的承诺撤销包括:借款人不再需要我行提供贷款,外部政策法规变化导致我行无法向借款人履行承诺义务,以及未在合同中明确我行撤销承诺额度权利的其他情形。经营行在发起承诺撤销流程前,需与借款人和其他相关方充分沟通和解释,签订《借款金额调整补充协议》(见附件2),为撤销贷款承诺提供法律依据。

(三)对于银团贷款,发生可撤销情形后,要及时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合同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撤销相应贷款承诺。

(四)《调整借款金额通知书》和《借款金额调整补充协议》作为示范文本供各行结合当地业务实际参考使用。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系统维护,促进全行贷款承诺规范化管理

(一)贷款承诺管理涵盖业务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各级行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客户、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等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表外信贷业务信息录入和开展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农银办发〔2011506号)要求,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和协调,强化管理,努力降低经济资本占用。

(二)加强信息维护。经营行管户客户经理负责贷款承诺撤销的发起及系统操作,对贷款承诺符合撤销认定标准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发起撤销认定流程。签批同意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在C3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落实系统信息核查岗位人员,按月检查信息录入和维护情况,并督促客户经理高质量地完成有关系统操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02b378c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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