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0-02 13:47: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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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案例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业:MPAC教师姓名:饶茜组员姓名:倪201502377蒲闳炯21502337谢丽媛20150213383张圣轩2015013386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0164--
--205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案例分析1)第一步:亨斯集团以其全资子公司亨斯制造100%股权(市场公允价值350万元)H公司出资后,亨斯制造的计税基础上升为350万元,德普达科技根据公允价值全部以现金为对价吸收合并亨斯制造,其无股权支付,因此,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财税200954号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一般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因此此项业务中:德普达科技计税基础为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亨斯制造应按公允价值360万元收到现金对价,亨斯制造之前的计税基础为350元,出现10万元的增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60-30*25%=2.5第二步:德普达科技以其拥有的生产线以公允价值对德普达制造出资,实质是用其生产线作价进行投资入股形式有偿划转到其100%持股的子公司德普达制造名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09a43d8ce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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