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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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督导评估

一、什么是教育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的基本职能,是依据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目标,对教育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及其相关因素进行系统评估和价值判断。其目的是,督促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深化教育改革,优化管理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督促和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和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评估的一种形式。为了指导督导评估实践和进一步探讨督导评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有必要就教育评估的发展史作简要的回顾。

严格地讲,现代教育评估发端于教育测量运动,特别是本世纪30年代美国对教育测量运动的反思和批判。教育测量运动使考试和测验较以前在客观化和标准化方面大有进步,并把人的智力和人格等变成测量的对象,力求从量上把握这些精神现象,这是教育测量的重要贡献。但由于教育的复杂性和人的复杂性,测验在很多方面也有鞭长莫及之处。如对人的社会态度、创造性、兴趣、鉴赏力等方面教育测量就很难把握,而这些方面与知识、能力等同属教育不可忽视的方面。当时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新教育运动,反对传统教育模式,主张以儿童为中心取代教师为中心,以生活经验为中心取代教材为中心,以活动为中心取代课堂为中心。新教育运动强调儿童全面发展。在30年代初期,美国新教育运动对教育测量提出四点批评:1)测验是片断的,无论是知识测验,还是人格测验,都只能做片断的测定,不能全部了解人格发展与知识获得的过程;2)测验只是注重于客观的信度,不能说明测验的质的妥当性;3)教师为测量成绩所采用的学生测验,在根本上是教材中心主义,是传统教育的表现;4)测验或考试必然养成个人主义与被动式的学习态度,不符合新教育培养儿童合作意识与主动性的要求。
30年代,美国依据新教育理论,结合社会对教育的客观要求,以制定新的教育目标和编制新的课程为内容,开展了教育实验研究。美国俄州立大学教授泰勒对课程与评估进行研究,并成立了由多位教授组成的教育评估委员会。他们把儿童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中心任务,并以此来制定教育目标和编制课程,用教育评估的方法来促成新课程目标的实现。泰勒研究的主要贡献:1)正式提出了“教育评价”这一概念,第一次将测量与评估区分开来,并认为测量是评估的一个工具;2提出了一整套教育评估的理论、原则和方法;3提出了一套以教育目标为核心依据的课程设计和测验编制的原则,并以此把社会的要求、学生的需要反映在课程和评估之中。泰勒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按照他的理论实施评估能获得关于教育目标完成情况的信息,有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因而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如果把“泰勒时期”看做现代教育评估的产生时期的话,那么现代教育评估的发展时代可大致划为三个阶段。
初步发展时期(1946-1957年)。这一阶段依然受泰勒模式的影响。比较突出的进展表现在标准化测验和教育目标分类研究两个方面,这一阶段只是泰勒评估模式的技术性完善,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革。


迅速发展时期在(1958-1972年)。这一时期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其新进展为:

一是认为评估不应以目标为中心,而应以决策服务为目的。评估者不应只关心目标的达到度,还应对目标是否合理作出评估,从而对决策及其依据予以关注,避免评估的盲目性。

二是认为评估不应只注重对结果的评判,更应注重对教育过程的改进,这样更有助于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是提出了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比较性评估与非比较性评估等概念,强调加强形成性评估和比较性评估。
四是评估的观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教育评估不再是为选拔适合教育的儿童,而注重去创造一种适合儿童的教育。

专业化时期(1973年以后)。专业化主要表现在:教育评估文献在量出版;教育评估机构纷纷建立;提高了对教育评估者素质的要求;教育评估理论与技术被列入高等学校课程之中;注重再评估对教育评估质量所起的检查和保证作用。这一时期在教育评估理论和技术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

当代教育评估的发展趋势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从评估的目的和作用上看,由原来的比较、鉴定、选拔的功能,转向更加注重管理、改进和激励的功能。

其二,教育评估的对象范围大大扩展。早期在教育评估主要是教学评估。现在教育评估已拓展到整个教育领域,从宏观到微观各方面都可以作为教育评估的对象。
其三,在评估的方法和技术上注重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相结合。

其四,从评估的程序上,更加注重自我评估的作用。
其五,从评估的形式上,重视形成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相结合,更加重视形成性评估。
我国的现代教育评价工作起步比较晚,不论是政策制定、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组织实施,都是本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但是,起点高,发展快,已基本形成制度。80年代初,上海市教科所、北京市教科所和一些大专院校,相继组织教育评价科研小组,开始进行教育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重点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要求:“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

加强对中小学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帮指导。对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采取领导、专家和用人部门组织的方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质量评价。”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这两个重要文件精神,原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相继研制并下发了对普通中小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中专和成人高校的评估方案和实施意见,并开展了大量的教育评估活动,积累了不少经验。
1986年原国家教委成立了督导司,省、市、省各级相继建立了督导机构,配备了督导人员,正式恢复了教育督导制度。1991年原国家教委以主任令的形式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同年,原国家教委在总结全国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制并下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试点意见》。据此,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并逐步完善对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了在量的督导评估活动,有些地方已经形成制度。1993年国家决定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评估验收制度。实践证明,这项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极大地推动了各级政府行为到位,保障了“两基”“重中之重”地位的落实和“两基”规划目标的实现。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同年,原国家教委党组讨论通过了《教育督导条例》,并报送国务院审批颁布。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内容,督导机构的职责和督学的任务。概括了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7年原国家教委正式下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并在湖南召开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研讨会。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老妪会的主题定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教会的主题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规定:“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为核心的督导评估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1b6cd0b14e852458fb57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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