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嘉委办〔2005〕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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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电脑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或合格证书;
〔六〕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中专以上毕业生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上工作,初次可参加现从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其从事专业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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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应比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一年。
第九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到达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