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3-18 09:09: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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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军(死者法定代理人),男,1978820日生,汉族,辽宁大连人,高新区移动分公司业务部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常青小区2201。身份证号:331023************,联系电话139********

  被告:张再德,男,19791025日生,汉族,辽宁大连人。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兴荣小区2211,高新区普罗旺斯在建二期工地小卖部店主。身份证号:331023************,联系电话13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监护人王小小父母精神抚慰费、丧葬费、住院费共计212356.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627日下午,死者王小小经过事发工地的小卖部门前回家,一路并未嬉戏。在走到小卖部门前时,突然被小卖部旁铁笼里窜出的藏獒扑咬,整整3分钟,至死者不再动弹。事发时,该铁笼并未关闭,小卖部没有人员在场,最后被路过工人赶跑藏獒,将其死者送往高新区人民医院。

  死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鉴定,死者系藏獒撕咬其颈部气管全部断裂死亡。

  被告对其所养藏獒疏于管理致使原告王军家庭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精神抚慰金180000元,丧葬费30000元,住院费2356.5元,共计212356.5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大意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张再德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再德因其疏忽大意致使藏獒咬死死者,作为藏獒的主人,其结果侵犯了死者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告人张再德给原告王军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高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军

                   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1、大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

2、死者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证据清单:

1、大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

2、死者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

3、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4、现场勘察笔录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adecbe9ec3d5bbfc0a7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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