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小微企业)计算

发布时间:2018-05-17 13:1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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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2009」133号和「2011」4号),到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2011」117号),再到1月1日开始执行的10万元以下(财税「2014」34号),再到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万元以下(财税「2015」34号),直到本次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30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分别执行25%的常规税率和10%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20%的减低税率对该类企业已起不到执行作用。只在计提按减半税率所对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时有计算意义。

原文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来判断和认定。

原文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解读】

理解文件中这一条的含义,首先要弄懂几个基本概念。

1、企业经营月份。指的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期间持续经营的有效月份,它中间不可以割裂月份计算。

2、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为减低税率的优惠。

3、减计税率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为减半税率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月)预缴,年终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此次文件的执行日期不同以往从当年的1月1日的一整个纳税年度开始执行和汇算,因此需要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到12月31日,按30万以下和20万以下两个不同优惠税率,分成两个计税时段执行后再汇算。个人理解,文件的上述表述,实际上兼顾了2015年1月1日之前开业的、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终止经营活动的这三种企业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全年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可以享受的30万以下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而便利当年汇算清缴时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度,核算应纳税额。

例题一(持续经营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A,成立于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A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一解析:

A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于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0×50%×20%=2万元。2015年全年持续经营的企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其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12.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9/12=7.5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7.5万元+20万元=27.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7.5万元×20%=5.5万元

2)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3/12=2.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5×50%×20%=0.25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5+0.25=5.75万元。减去1-9月份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5.75-2=3.75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329855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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