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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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16〕106号
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 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并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费的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津职大〔2008〕7号)及《中共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津职大党〔201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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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 3.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此件依申请公开)
1 感谢你的观看
2016年10月30日
附件
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费的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共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培训,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参加境内非本校举办的岗位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以及专业性学术研讨会议等。
第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坚持厉行节约、高效学习的原则,遵从举办单位的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是教职工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学校培训费年度预算;学校组织部是党政干部培训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党政干部培训专项年度预算。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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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需列明培训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 培训费的经费来源包括部门经费、创收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
第八条 支出计划审批。培训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除经费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外,均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参加天津市辖区范围内的培训,开支范围为培训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根据培训通知文件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参加天津市辖区以外的培训,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要求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费的支付方式
参加培训人员根据培训通知的要求,向对方以公务卡刷卡、银行电汇、支票转账等形式支付培训费用。如无特殊说明,禁止以现金形式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费支付成功后,应当取得培训举办方开具的票据,妥善保存,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人员对发生的培训支出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感谢你的观看
费报销时应当提供:
(一)培训通知(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地点等事项); (二)出差申请表;
(三)支出计划审批文件,包括《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等;
(四)与培训通知相对应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公务卡POS机刷卡凭条等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应在本单位财务公开时予以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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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支出申请表
部门名称: 培训项目名称 参培人员名单 预算合计
主办单位
主要培训内容
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批意见: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培训总结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
财务报账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人事处存档,一份供财务报账使用;
2.提交培训通知。3.不要改变表的格式。
附件3 感谢你的观看
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及我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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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