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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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16106


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 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并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费的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津职大〔20087号)及《中共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津职大党〔201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年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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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 3.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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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0

附件


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费的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共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培训,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参加境内非本校举办的岗位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以及专业性学术研讨会议等。
第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坚持厉行节约、高效学习的原则,遵从举办单位的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是教职工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学校培训费年度预算;学校组织部是党政干部培训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党政干部培训专项年度预算。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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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需列明培训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 培训费的经费来源包括部门经费、创收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
第八条 支出计划审批。培训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除经费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人事处审批(或备外,均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参加天津市辖区范围内的培训,开支范围为培训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根据培训通知文件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参加天津市辖区以外的培训,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要求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费的支付方式
参加培训人员根据培训通知的要求,向对方以公务卡刷卡、银行电汇、支票转账等形式支付培训费用。如无特殊说明,禁止以现金形式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费支付成功后,应当取得培训举办方开具的票据,妥善保存,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人员对发生的培训支出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感谢你的观看


费报销时应当提供:
(一)培训通知(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地点等事项) (二)出差申请表;
(三)支出计划审批文件,包括《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等;
(四)与培训通知相对应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公务卡POS机刷卡凭条等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应在本单位财务公开时予以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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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支出申请表
部门名称: 培训项目名称 参培人员名单 预算合计

主办单位


主要培训内容

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人事处审批意见: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人事处 培训总结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人事处
财务报账

负责人签字:
(公章)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审核意见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人事处存档,一份供财务报账使用;
2.提交培训通知。3.不要改变表的格式。
附件3 感谢你的观看



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试行)及我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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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的预算管理,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九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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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人天
合计 350
住宿费 140
伙食费 90
场地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讲课费
80
和其他费用
4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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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实行定点培训。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行政院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我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及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多种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费用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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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县转嫁或摊派。
第六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培训活动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汇总后(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培训效果、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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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及市商务委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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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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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6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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