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6篇

发布时间:2018-09-10 14:05: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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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6

【篇一】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规党纪只有顺应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完善,才能更好发挥作用。2015年,党中央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施行后取得了良好效果。近三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迫切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在这样的背景下,聚焦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势在必行。从此次新修订《条例》可以看出,主要有三个亮点。

新修订的《条例》第一亮点是坚决突出其政治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首位来抓。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新修订的《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彰显其时代性。在新时代,要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作保证。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党在关键历史时期的新使命新要求,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如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的第三个亮点是体现其针对性。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增强防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此次修订的《条例》新增了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都是在突出问题整治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如果不总结我们在实践中的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扎紧制度的篱笆,会有更多的党员干部因不清楚新的违纪行为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和处分。

新时代面临诸多新问题,新问题会有更多新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顺应这种潮流,在变革中日臻完善,也必将会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的反腐胜利!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学习。按中央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

【篇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五种纪律处分方式,最重的一种是开除党籍,另外还有4处提到除名。请问,开除党籍和除名分别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开除党籍和除名虽然都是对党员的党籍处理,都是为了保证党员质量、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手段,但是开除党籍和除名是有原则区别的,今天我们来共同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开除党籍和除名。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一种纪律处分,它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条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这里所谓“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是指党组织不允许被开除党籍的党员自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在自行脱党、自愿退党、劝退出党三种组织处理方式中,都涉及除名的问题。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第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二,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篇四】

8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修订,目的是不断提高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党的建设,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风浪的考验,同时不断增强全体党员的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约束的环境下生活工作,使铁的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此次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通过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仔细的学习,对本次《纪律条例》修订笔者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本次《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则中明确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将“四个意识”纳入其中。这是让全党形成一盘棋,发一个音,走一条路,维护党领导一切的权威的地位。这也为接下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中明确了底线,细化了规则。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扎实的纪律保障。

二是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关键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开创新局面。想要开创新局面就要革旧习,树新风,这就需要强有力的纪律做保证。才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踏雪有痕,抓铁有印的劲头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人民解决最关心,最贴近生活的问题,从而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有效解决了“好事不好办”的问题,对于一些在“三大攻坚”战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轮作为情况进行了有效的震慑,为成功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

三是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纪律建设要始终以问题为导向,要善于寻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面对国家发展的新局面,此次修订有针对性的增加了一些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党的纪律条例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和时代性,这说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走在路,任重而道远。

【篇五】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当前,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仍然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是基于党情适应时代要求作出的修订和完善,凸显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政治性,为新时代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释放了强烈信号。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从严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共产党人最讲认真,讲认真就是要“严”字当头,做事不能应付,而是要把讲认真贯彻到一切工作中去,作风建设如此,党的建设如此,党和国家一切工作都如此。”在此次修订的《条例》中就围绕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作出了“六个从重加重”的从严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在修订之前的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在之前的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进一步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一旦被查出以上情况者,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没有回旋余地,集中体现了把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的严肃性。

《条例》中第七十五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之前的规定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民生连民心,民心牵国运”,民生是最大的政治。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53万个,处理6.15万人。其中,腐败问题占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22.33%。这表明在扶贫领域仍然存在“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因此,《条例》中针对扶贫领域专门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条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新时代必然要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还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而这些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此次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和完善,尤其是《条例》中关于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够遵纪守法,心存敬畏。

【篇六】

20188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这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记录“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

通过对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深入学习,一,我深刻地意识到必须要有高度正确的党性意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明确,落实党中央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

还要强化敬畏意识。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党员干部时刻要心存敬長,因为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出自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生活中,面对所接触的人和事,面对规章制度、面对党纪国法,一定要心存敬長。一是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讲政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二是要讲规矩。规矩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规矩在约定俗成中成型,逐浙融入到思维习惯之中,进而会转化为行为自觉。具体到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而言,规矩就是对法律法规、政策原则、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遵循、履行和坚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焙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撒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给子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三是要讲纪偉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领导于部要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在上下班签到、请假、值班等制度执行上做出表率,要严守工作纪偉,杜绝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淘宝等,杜绝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是要讲纪偉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领导于部要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在上下班签到、请假、值班等制度执行上做出表率,要严守工作纪偉,杜绝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淘宝等,杜绝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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