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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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关于联合开办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通知
昆明、曲靖市联社,各州、市办事处,各县(区、市)联社,农合行;各州(市)就业局(中心),县(市、区)劳动就业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云政办发〔200960号)及《云南省鼓励创业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云人社发〔2009 76号)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现就联合开办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小额贷款是实施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法、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创业小额贷款由省政府建立省级担保基金并成立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不再要求提供其它形式的担保。根据《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就业局加挂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批复》(云编办〔2009 83号)规定,云南省就业局加挂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牌子。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在《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核
确认,经办农村信用社不再就每笔创业小额贷款签订具体的担保合同。
二、根据2009527日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的统一担保协议,各地就业经办机构经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可以办理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应严格对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担保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降低担保风险。各地在省政府启动贷免扶工作后、本文下发之前按贷免扶补相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创业小额贷款也纳入统一担保的范围。
三、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各系统创业小额贷款计划总额匡算好资金计划,及时调剂头寸保证资金需求;要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承办单位基层机构或组织的推荐意见、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精简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的原则自主审批、发放创业小额贷款;要按贴息流程规定计算和申报贷款贴息,正确核算贴息资金。
四、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贷款担保和发放工作,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和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实现扶持创业成功和信贷资金安全的双重目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f2d4ff770bf78a652954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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