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理财电子账户(支付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综合理财电子账户(以下简称电子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光大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目前该办法仅限于与杭州支付宝公司合作使用。
第二条 支付宝电子账户是我行为方便客户,提升我行服务品质,增强客户体验,通过支付宝渠道开通的无实体介质的借记账户。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三条 电子账户业务主要涉及电子银行部、零售业务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计划财务部及各经办行。
第四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电子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账户需求编写、功能优化、制度建设、合作渠道准入、人员培训、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参与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个人客户信息管理、个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参与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电子账户资金清算及电子账户柜台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电子账户功能开发、技术支持及日常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电子账户会计核算办法并进行相应账户设置、纳税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经办行负责收集有关客户在开立电子账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助解决。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个人综合理财电子账户定义
是指客户通过支付宝电子平台发起申请,由支付宝负责客户的实名认证和身份证影印件的上传审核,在线开立用于投资理财交易的我行非实体个人账户,该账户的开立、销户、使用均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
第十一条
电子账户现阶段仅支持开立人民币活期账户。
第十二条 电子账户账号编码规则
电子账户账号为16位,卡类型编号为YRJGD00003,卡BIN为622672,其编码规则与我行个人阳光借记卡编码规则相同。
第十三条 电子账户业务类型
一、电子渠道
(一)开户
(二)同名账户的资金转入、转出功能。
二、柜台渠道
(一)客户信息修改
(二)电子账户转换成阳光卡
(三)销户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开户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开立电子账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16周岁;
三、经过支付宝公司实名认证,结果是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结果须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或“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一致,且不存在照片”。
第十五条 电子账户开户流程
一、客户通过支付宝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定存宝业务签约申请,支付宝公司对客户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同时需要对客户上传的身份证影印件进行审核。
二、支付宝审核通过后,将客户开户信息及影印件发送至中间业务平台,由中间业务平台向总行前置系统发起电子账户开户申请,开通成功后同时签约定存宝。
三、支付宝传送的客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Email、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性别、拼音姓、拼音名、职业、开户机构网点等;
四、中间业务平台将上述信息及身份证影印件上传至影像平台和总行前置系统,同时联动ECIF系统和核心系统建立客户信息,完成电子账户开立。对于支付宝未传送且在ECIF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时必须填写的要素,通过其他方式补充相关内容。
电子账户开立后,柜员可通过影像平台的身份证查询功能查询客户的证件影像。
第十六条 电子账户客户信息修改(柜台)
客户本人可持有本人身份证在柜面办理客户信息修改,柜员应该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完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信息修改业务不得代办。
第十七条 电子账户换卡及销户
目前支付宝电子账户暂不支持换卡交易。如客户要求注销电子账户,可引导客户致电95595进行在线销户处理。
第十八条 电子账户资金划转流程
一、客户在支付宝电子交易平台购买光大金融产品时,支付宝扣划客户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并将扣款成功结果通知光大银行,由光大银行先冻结支付宝在光大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然后将资金转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电子账户。
二、购买产品到期后,由中间业务平台系统发起,将本息转至客户在我行开立的电子账户中,客户可选择继续购买产品或提现。
三、客户发起提现交易,中间业务平台将资金划拨给支付宝,由支付宝将资金转入客户支付宝账户。
四、交易因故未完成时,客户资金仍在在我行开立的电子账户中留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分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95bbe2ff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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