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电工产品2009年终端建设规划>>>>
合同签订公司名称: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一、: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二、:欧普照明复合店/专卖店合作协议页脚内容1
三、:欧普照明专卖区合作协议
欧普照明•电工产品2009年终端建设规划>>>>
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旗舰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旗舰店释义
欧普照明旗舰店分为独立专卖店、店中店两种类型。独立专卖店,是指加盟商在店内全系列经营欧普照明产品。
店中店指在加盟商经营多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全系列产品.旗舰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280平方米以上,除了销售外,主要功能有产品展示和实景体验;单月实际平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5万(分销销售收入不能记入),且店面位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级城市以上城市;经销商管理制度清晰,有很强的项目销售能力,导购职业化程度比较高,愿意严格服从欧普店面管理制度,例如售前设计咨询、售后服务、市场拓展、形象管理等。旗舰店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欧普专卖店VI要求,并且保证作到专区专用。
第二条乙方专卖店类型:____________
第三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第四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用作其他目的,或者滥用甲方商标、声誉等无形资产。否则,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时,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无论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毕,乙方必须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的门招、展示柜并交出所有带“欧普”、“O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