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长沙望城区政务大厅什么时候上班 doc

发布时间:2020-03-28 14:07: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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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沙望城区政务大厅什么时候上班

篇一: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XX21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WCDR-20XX-01003

望政办发〔20XX21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218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各类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XX]27号)和《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长办发[20XX]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各部门、园区、区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临时机构(包括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采取的临时用人行为。

第三条成立长沙市望城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察局)、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用人单位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编制序列。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六条定额控制原则。用人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应在核定数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按空编数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原则上不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临聘人员的数量由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工作需要原则。用人单位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或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在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的前提下,可聘用临时人员。

第八条资源整合原则。用人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在有正式工作人员补充的情况下,要及时根据合同清退临时人员。

第九条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聘用人员数量

第十条单位有空编,工作人员不足的,可在空编数内,按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

第十一条有单独办公院落的,可聘用1—2名门卫;需要开办食堂的,可聘用1名食堂工作人员,机关人员在50名以上的,可聘用2名食堂工作人员,区属医院、学校按规模大小严格控制食堂临聘工作人员(每增加就餐人员100人,可增加1名食堂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机关可聘用1名文印室工作人员兼接待员,成立了城管执法队的乡镇(街道)聘用城管辅助人员不超过8名;其他单位聘用文印室工作人员、接待员应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政法系统、城建规划、投资评审、广电新闻、重点工程建设、乡镇(街道)等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岗位需要突破数额聘用临时人员的;因工作任务特别繁重,聘用人数需要突破聘用数量标准的;特殊临时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以及其他情况需聘用临时人员的均应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教育、卫生系统聘用临时人员,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章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临聘人员计划申报一般在10月份进行,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用人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包括聘用理由、人数、专业要求、条件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并填写《长沙市望城区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统一交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汇总,

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

第十四条新成立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抽调正式工作人员情况、工程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按程序及时申报。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批量聘用同类性质和岗位的临时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各指挥部统一与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由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协议条件派遣临聘人员。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含实施劳务派遣的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区人社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确需续聘临聘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所有在岗临聘人员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临聘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

临聘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续签后一个月内报区人社局鉴证、备案。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临聘人员名册,建立电子台帐,对临聘人员的聘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聘用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目标管理考核绩效奖金和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津补贴等部分构成,工资待遇标准按照临聘人员的岗位等不同情况确定,所确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工资待遇标准暂定为:

1.从事卫生清洁、门卫等工勤岗位工作的,每月基本工资不超过1600元;

2.从事突击性专项工作、文印室工作人员、炊事员、汽车驾驶、城管执法等行政辅助性岗位工作的,每月基本工资不超过2000元;

3.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高的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协定,报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临聘人员工资增长机制。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调整由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临聘人员绩效奖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

第二十五条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区人社局备案在册的临聘人员,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等次人均奖金额度的40%发放年度考核绩效奖金。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又不足一年、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的,按月计发绩效奖金。

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障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或不按规定及时备案的用人单位,由区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限期改正。区财政局对违规使用临聘人员的费用不予报帐,区人社局停止办理聘用鉴证及社会保险等手续,并停止办理增人计划审批手续,区编委办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编制手续。

第二十八条将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定期对临聘人员工作进行督查,坚持谁审批、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对擅自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由区纪委(监察局)实行问责处理。产生劳动争议需要赔偿的,由各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望城区聘用临时人员审批表

2.长沙市望城区临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1

长沙市望城区聘用临时人员审批表

单位(盖章):上报日期:年月日

篇二: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XX711)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XX711号)

有效期: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XX]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XX]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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