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应

发布时间:2019-06-10 17:10: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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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应



  篇一:法律保证书格式
  篇一:保证书(格式)
  保证书(不可撤销)
  公司:
  鉴于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整(¥)【详见与在20XX年月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现我本人自愿以全部财产为该笔借款做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到期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二个月。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篇二: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格式)
  尊敬的xxx
  我:______系区乡村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________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本承诺书一式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篇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范本
  编号: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沈阳大通典当有限公司】:
  鉴于: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当票(编号:)、《借款合同》(编号:),保证人【甲君】(系)与财产共有人【乙君】愿意为债务人全面履行上述合同项下义务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如下:
  一、我二人完全知晓和同意上述借款。同意为上述当票、借款合同(包括展期协议)和今后
  借款合同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范围:债务人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当票及借款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我二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我二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导致的变化;
  3、保证人婚姻关系的任何变化。
  四、贵公司给予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公司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附:保证人、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
  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
  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
  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
  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
  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
  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
  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
  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
  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
  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
  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
  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
  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
  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
  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
  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
  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
  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二: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
  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
  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
  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
  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
  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
  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
  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
  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
  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
  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
  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三:承诺书(格式)承诺书(格式)
  尊敬的xxx
  我:______系区乡村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________
  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
  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本承诺书一式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
  起生效。
  承诺人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篇四:让利承诺书的效力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20XX-10-1409:13:00)转载▼
  标签:分类:经典案例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20XX3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
  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
  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XX4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
  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
  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20XX
  年8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
  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效力。理由如下: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
  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
  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
  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
  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
  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
  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
  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
  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
  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
  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
  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
  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
  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中,20XX3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
  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
  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
  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
  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
  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
  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
  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
  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
  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
  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五:承
  诺书
  承诺书
  致:杨存保先生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如下: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措施。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未被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处罚等任何行政强
  制措施。
  (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
  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
  (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无负担债务。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计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
  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向杨存保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
  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3.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合同》为准),平罗县天泽
  煤业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和协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保
  护杨存保先生的合法权益。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切可转让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各种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
  利凭证,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
  及利息。
  6.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
  公司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批手续,并保证在整个合同
  履行期间营业执照及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7.自《借款合同》和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另行与第三
  方签订借款合同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
  8.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对以上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承担包括
  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
  9.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杨存保先生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10.《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资产清单》是本承诺书的组成部分。此承诺书一经
  作出立即生效,即成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篇三: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篇一: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
  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立,都要由双方当
  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例一中,当事人
  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
  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
  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
  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
  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
  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
  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
  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
  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篇二: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
  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承诺人
  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
  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
  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
  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一般来讲,签订保
  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
  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
  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
  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
  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
  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篇三: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篇四: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20XX-10-14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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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分类:经典
  案例
  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20XX3
  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
  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XX4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
  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
  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
  理由如下:
  ()让利承诺书
  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
  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
  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
  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
  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
  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
  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
  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
  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
  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
  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
  本案中,20XX3
  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
  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
  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
  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
  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
  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
  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
  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
  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
  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
  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
  篇五:论经营者高于法定赔偿承诺的法律效力
  论经
  营者高于法定赔偿承诺的法律效力
  摘要:随着消费者
  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加,法院在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态度坚定,但经营者高于法定赔偿的
  承诺是否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存疑。笔者认为,应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立良
  好的市场制度的角度,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敢承诺假一赔十的经营者不应手软,法院对其重
  罚才可能产生威慑和惩罚作用。
  关键词:经营者;假一罚十;法定赔偿承诺;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判例的整理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至今,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条
  款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武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的假一赔一,虽然在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解决,但法院判例已经在实践中
  充分运用该条款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打击不法经营者。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假一赔
  一得到广泛确认和应用后,商家开始以高于一倍的赔偿承诺来加强消费者的信心,由此产生了
  一些问题。例如:商家以假一赔十作为促销手段,却遭消费者以此索赔,假一赔十是否应该得到
  承认。截止目前,这仍然是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争论的话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并
  未公布过类似案例,笔者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判案解析以及网络上搜索到假一赔十案
  件进行整理,案例收集截至20XX12月。
  在以上个案中,1例是法院不支持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诉求,在该案审判中,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并非合同意义上的承诺,实际
  三、理论分析
  ()观点一:“假一赔十”是合同违约金条款
  大部分法院在支持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诉求时,都以经营者的假一赔十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订立
  合同的条款为由,认为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了合意。内容明确具体,且经营者表示其
  将受此条款的约束。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法条进行判决。至于根据《合
  同法》判决是否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冲突时,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就消费
  品的买卖首先表现为买卖合同关系,一旦经营者提供假冒商品即在实际上构成违约,故消费者
  自然可以依据合同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品属于假冒伪
  劣产品,实际上也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笔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按照传统民
  法理论,平等主体间建立的合同如果一方出现欺诈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按照
  实际所受损害计算。《合同法》将消费者的情况单列出来,这是因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
  是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假一赔一条款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保
  护法中假一赔一的数额是固定的,其优点是不受法官主观因素影响。
  如果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看作是普通合同来处理,即使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
  治原则约定了10倍赔偿金,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10倍赔偿也无法兑现。因为我国《合
  同法》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我国通说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
  重属性,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惩罚性违约金为辅。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签订协
  议、履行合同的情况、违约方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程度、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因素,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仍有必要确立一个参考标准,宜以
  总标的20%-50%或损失的120%-150%或者未履行部分的总额中数额高者为标准,超过该范围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则予以调整。
  综上,笔者认为经营者承诺高于法定赔偿的赔偿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而且通过这样
  的承诺,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以便带动销售业绩的上升,增加商业利润。这样看来,
  营者的承诺是风险和利益并存,不存在显失公平。但将假一赔十作为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来看待,
  如果将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地位以《合同法》作为判案依据,消费者至多可获得1.5倍的
  赔偿;如果将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判案依据,消费者
  至多可获得2倍的赔偿。
  ()观点二:“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一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
  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
  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部分法院认为,经营者自愿作出的高于法定赔偿的
  承诺是意思自治下的单方允诺,不存在显示公平情况。经营者“假一赔十”的承诺应看作是附
  条件的单方合同要约,只要消费者完成合同指定的行为,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和条件的成就,
  单方合同即告成立。笔者认为,按照此观点,将“假一赔十”条款看作是商家作出的对自己不
  利的悬赏广告。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确定悬赏广告,但依《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既然商家对消费者作出“假一赔十”的允诺,而该允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商家就应兑现允诺,该悬赏广告应具有拘束力。
  属于其他请求权范畴的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因此,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和“假一赔
  十”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消费者向商家可以同时主张,消费者对商家的“退一赔一”
  和“假一赔十”的请求权以两种不同的给付为内容。依此观点,法院应判决赔11倍而非10
  倍。
  四、结论
  目前,欺诈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因此笔者支持“乱世当用重典”,基于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和建立良好的市场制度的角度,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敢承诺假一赔十的经营
  者不应手软,法院对其重罚才可能产生威慑和惩罚作用。这种做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
  立法时借鉴民间缺一罚十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但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应该依据法律而非情理,
  无论以合同违约金条款或者单方承诺来判定假一赔十条款的性质都无法使法院的判决获得理
  论上的支持,这使消费者要么得不到赔偿,要么经历重重艰辛获得赔偿但“名不正,言不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6ccc89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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