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个人真实信用卡后侵吞转入资金行为如何定性15页word

发布时间:2023-01-19 21:03: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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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 人民检察
信用卡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也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惜以身试法,通过种种方式实施与信用卡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破坏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因行为人作案手法多样,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相关案件常产生分歧。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与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深入讨论了出卖个人真实信用卡后侵占转入资金行为如何定性问题 出卖个人真实信用卡后侵吞转入资金行为如何定性 主持人:左才轩(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特邀嘉宾:丁维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段启俊(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永红(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谢永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文稿统筹:王金贵廖红军摄影:曹后立 案情简介
2019 7 月,黄某告知曾某及其女朋友苏某,网络上有人收购信用卡,用收购来的信用卡从事违法活动,信用卡上经常会有大笔资金流动。黄某要苏某以她的身份证从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同时开通信用卡服务短信提示功能,然后由他在网上将信用卡卖出,待信用卡短信提示有大笔资金存入时,就到银行用苏某的身份证挂失、补卡,以侵吞卡上的资金。第二天,苏某即从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由黄某从网上以200 元的价格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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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8 月的一天,苏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4 万元资金转入其信用卡。黄某即要苏某打电话到银行挂失。第二天,苏某到银行以信用卡和密码丢失为由正式挂失。银行受理后通知苏某7 天后再办理补卡手续,7 天后苏某补办了一张新信用卡。当天,苏某和黄某、曾某到几个银行的ATM 机上取款时,被提示无法取款。原来在黄某将苏某的信用卡卖出之后,购卡者(基本信息未查清,在逃)将梁某信用卡上4 万元存款转到收购来的苏某的信用卡上。梁某的信用卡也办理了短信服务提示功能,在发现自己没有使用信用卡而存款被转出,便致电银行挂失,后又到银行查询,发现存款被转至苏某的信用卡上,遂报案。公安机关在苏某办理补卡手续后,将其信用卡冻结,并在苏某到银行咨询其信用卡为什么不能取款时抓获苏某,根据苏某供述,抓获黄某、曾某。 分歧意见
对于黄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六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出售信用卡给他人从事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活动,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而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为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提供信用卡使他人的犯罪所得得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黄某等人以挂失及申领新卡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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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814c725a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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