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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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条例
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_人以下和_(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净吨位不超过_吨的,每吨3;
(净吨位超过_吨但不超过_吨的,每吨4;(净吨位超过_吨但不超过1__吨的,每吨5;(净吨位超过1__吨的,每吨6.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艇身长度不超过_米的,每米6_;
(艇身长度超过_米但不超过_米的,每米9_;(艇身长度超过_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__;(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_;(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_.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

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
第十三条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_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也不退税.第二十一条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1日至_31.
第二十四条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第二十六条车船税法所附>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83345c00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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