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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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4.06.18【实施日期】1984.07.01【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519实施日期:1993615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结合基本建设建造的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按维护管理的责任区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和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防办)直属的人防工程和重要、特殊的人防工程;
(二)区、县的疏散干道、联防通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下的人防工程;
(三)中、小学校内的人防工程;
(四)解放后建造的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地下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场地下的人防工程,均为单位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全市人防工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一)市人防办负责市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区、县人防办负责所属公用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市级各局人防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2/4





(四)各有关单位应将单位人防工程列入固定资产,在上级人防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管
理。
第五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并有损人防工程结构或影响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商得市人防办或所在区、县人防办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准擅自占用、改造、损坏、破坏、封填和拆除人防工程。
第六条加强人防工程的保卫、保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参观人防工程,应持正式介绍信,并经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参观区、县指挥所、弹药库、通讯枢纽等重要人防工程,需报经市人防办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防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建立档案,其中市属单位人防工程的档案,由市主管局抄送市人防办和所在区、县人防办。
第八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对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3/4





护等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人防部门作出报告。

第九条人防工程管理员是区、县人防部门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都应给予配合。
第十条新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和人防部门,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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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936a7d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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