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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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LS.100203-2001



为了保障职工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总公司标委会提出;本标准由综合办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春红;本标准由总公司标准办负责解释。

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总公司企业标准

Q.GL/LS.100203-200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全体职工。2管理内容及方法2.1缴费工资和缴费
总公司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劳动工资统计办法和总公司劳动工资统计的结果执行。2.2总公司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元月上旬进行一次统计核定,并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当年的缴费金额,于次年二月在职工个人养老手册上全面、准确的记载,并交本人核查签字。

2.3基本养老保险费
2.3.1职工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和公司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金。当政府规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调整时,
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总公司2001-09发布2001-10实施
Q.GL/LS.100203-2001职工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年度的本人工资收入,及时缴纳自己的缴费金额。
2.3.2公司按政府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公司应缴纳部分基本养老金。
2.3.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区社保局审定金额,并由社保局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总公司和职工从领取退休基本养老金之月其起,不再向社保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4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计算单位到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06c6ebbb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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