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与其它经营模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1-02-11 08:26: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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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与其它经营模式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构成不同:
  直营连锁经营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是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关键也是特许经营本质的差别。
  2、管理模式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许者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酬。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同:
  直营连锁经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4、法律关系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直营连锁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的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调整。
  5、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通过招募独立的企业和个人加入而扩大体系,特许者不仅需要吸引潜在的被特许者,还需选择被特许者,并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服务;通过直营连锁扩大规模则要筹集足够的资金,配备大批的管理人员。相比之下,特许经营是利用他人资金扩大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而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特许经营同直营连锁的对比优势
1.范围广,渗透力强
  过去人们认为适合特许经营的仅仅是商业、服务、快餐……等几个行业,这些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特许经营成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战略扩张和一种重要方式渗透到各行业。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分类,目前加盟已经形成19大类,几乎包含所有零售业和大多数服务业,如职业介绍、房地产、广告公司、学校、医院、银行、旅游等5万余种。
2.扩张速度快、成功率高
  企业扩张风险大,一个新建的企业成功率一般仅为20%,而特许经营方式新建的企业成功率在95%以上。特许经营的背后是由名牌作支撑,它是成功企业的延伸和发展,风险减到最低限度。目前世界上以每三分种开一家加盟店的速度增长。以北京市为例,到1997年底,全市各类特许企业门店1500多家,特许企业销售额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8%,连续三年销售额增幅在20%以上。
3.国际化、集团化
  特特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趋势,其快速发展都是与国家的经济起飞相联系的。如3040年代的美国和西欧、60年代的日本、70至80年代的东南亚都是特许经营店发展的高峰时期。可以预测,21世纪将是特许经营大发展、大普及和大深入的一个新世纪,人们对特许经营的认识越来越强,越来越高;特许企业利用他人的资金,积沙成塔,可以迅速地在任何市场中树立良好形象。麦当劳在北京5年中时间发展到50家,特别是近几年来以每一周开1家的速度增长。
4.降低投资风险
  因为特许人与受许人都在特许经营的领域投入了资金和精力。特许人已经是在成功的基础上扩张,风险相当小,而且投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建。
5.减轻人力负担
  特许有与受许人是相对独立的实体,受许人无需特许企业直接管理。
6.规模扩张迅速
  由于特许经营所追求的是整体规模,是小店面,大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少,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灵活性。同时,特许企业还充分利用了加盟者的资源,所以特许企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
7.冲破区域壁垒
  受许人一般都在自己所熟悉的区域开设特许加盟店,使用同一品牌跨越地区差异和障碍,从而遍地开花。
二、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过普遍授权,使代理人拥有充分的行动权力。最根本的一点,代理人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来,代理人与授权人是没有区别的,代理人所说和所做的对授权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代理人和授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不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特许合同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事实上,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者行事。合同要明确被特许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设计分销体系的时候。
  分销商包括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分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
  与代理商不同,分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给他分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决定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得益得到足够并不受给他分销权力的人的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是构成特许活动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特许经营的实质。
三、特许经营与直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不一定是简单的商品销售,它涉及到某种商业形式的授权使用问题,特许者通过授权给被特许者此种商业模式的使用权而靠被特许者的努力来销售产品或服务。直销并不涉及转让销售权问题,一般是采取厂方派员直接向客户销售或通过直销店、媒体广告等方式来销售商品,其主要目的是要减少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
四、 传销不是特许经营
  传销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销售模式,传销的产品通常不被市场所了解,需要通过传销的方式进行推广。同时传销的产品由于它有特别的渠道,所以价格并未与普通市场上的产品不直接进行比较。另外,传销过程中将销售权细分的过程是以推销产品的数量等因素作为条件的。这几方面均与特许经营有着本质的不同。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通过签订以转让特许权为核心内容而建立叫长期的特许加盟合同关系。通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产品或服务是已被市场所接受或已得到验证,具有较好的市场成绩。另外,特许经营的授权过程要复杂的多,它要综合考虑被特许者的各方面的实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禁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会议上阐明,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突出表现是:
  一、 加盟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二、 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三、 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
  四、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
  五、经营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六、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七、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公开、合理市价,牟取暴利;
  八、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或设定极其苛刻的退货条件;
  九、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作诱饵招揽人员的营销活动。
  对上述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依法予以查禁。
总之,特许经营与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733016866fb84ae45c8d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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