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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20:58: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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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问题背景:
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 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 1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


1 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
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6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b4620aec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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