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国防部
【发布日期】1957.12.16
【实施日期】1957.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1957年12月16日)
凡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服役的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服满现役期限的军士、兵,应按时退伍。
二、未服满现役期限的军士、兵,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退伍:
1.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期间,因伤致残,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成为家庭惟一劳动力或因缺乏劳动力,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经本人申请并有原籍县、市兵役机关证明的;
4.部队编制员额缩减的时候。
因上述各项原因需要退伍的军士、兵,必须经师或相当于师的司令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军或军区备案。
三、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各部队应组织集训,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劳动生产、参加民兵组织、遵守政府法令、团结乡社干部、联系人民群众以及“农业发展纲要”的教育,树立爱国、爱社和勤俭持家的观念。
四、军士、兵退伍离队的时候,各部队首长应对他们热情欢送并勉励他们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勤俭持家,保持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
五、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均填发预备役军士、兵兵役证和预备役军士、兵兵役登记表,由师或相当于师的首长确定服预备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服预备役的时候,即确定退役。无论是否服预备役均应在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上注明。本人回乡后,应持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到当地县、市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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