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30 00:51: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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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国防部

【发布日期】1957.12.16

【实施日期】1957.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19571216日)

1954111日以后征集入伍服役的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服满现役期限的军士、兵,应按时退伍。

二、未服满现役期限的军士、兵,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退伍:

1.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期间,因伤致残,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成为家庭惟一劳动力或因缺乏劳动力,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经本人申请并有原籍县、市兵役机关证明的;

4.部队编制员额缩减的时候。

因上述各项原因需要退伍的军士、兵,必须经师或相当于师的司令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军或军区备案。

三、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各部队应组织集训,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劳动生产、参加民兵组织、遵守政府法令、团结乡社干部、联系人民群众以及农业发展纲要的教育,树立爱国、爱社和勤俭持家的观念。

四、军士、兵退伍离队的时候,各部队首长应对他们热情欢送并勉励他们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勤俭持家,保持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

五、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均填发预备役军士、兵兵役证和预备役军士、兵兵役登记表,由师或相当于师的首长确定服预备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服预备役的时候,即确定退役。无论是否服预备役均应在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上注明。本人回乡后,应持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到当地县、市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c4efb2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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