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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13:01: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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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拉大,受信访大环境和区域社情特质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此消彼长,并呈现出诉求群体多、诉求时段长、诉求情绪激、诉求成因杂、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一些“陈年案”“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的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无休无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形象,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深入政法各部门及基层一线进行了调研,现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成因试作分析,并探求解决对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不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治安处罚、交通管理等案件,及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就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的因素
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终审生效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为进入再审所设定的“软性”条件,制约了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除此之外,有关领导的过问同样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再审的不是诉讼制度,而是权力。案件未能及时的生效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诉讼体制为涉法涉诉上访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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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访单位的因素
现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机制尚不够完善。首先,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上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处理上访的部门多,反而使得各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上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另一方面,没有一套最终能终结上访的规定,使上访日积月累,长年累月的上访大量存在。其次,各级单位对涉诉上访的工作无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动上都历来不够重视,既不会把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更不会在人员配置、福利待遇上给以特殊政策。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信访工作是各个单位最不愿意干的工作。这就导致了各个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不热情,工作方法不到位,往往使一些无知的上访慢慢发展为无理的上访。
(三)司法部门的因素
少数司法干部的办案作风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是社会上对案件办理的人情关系的生动写照。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使得案件的当事人更愿意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极少数案件因屈服于权力、金钱、人情关系而出现人为错判,又使合理的怀疑进一步得到了印证。因此,只要出现不满司法裁判结果时,基于这一怀疑而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并往往在申诉、上访时没有任何根据地怀疑、指责办案司法人员已成为共性,导致“信访不信法”“信法律不信执法人员”的现象的产生。
(四)上访人自身的因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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