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省大病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9-09-17 20:57: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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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大病医疗保险

篇一:医保大病目录20XX

附表

各级医疗机构的大病目录

一、教学及三级医疗机构大病目录

篇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

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根据《湖北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鄂政办发[20XX]6号)、《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XX〕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居

民因病住院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参保居民年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

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第五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第六条20XX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

第七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上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资金中提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每月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保险投保时间为其参保缴费后的次月。

第八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和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医保一致。

第九条20XX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支付50%;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支付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第十条今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标准、分段赔付比例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赔付范围按规定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中标承保机

构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承保机构应当依托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为参保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承保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全国网络优势,对异地就医患者提供异地结算和异地核查服务;配合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将城镇居民大病资金运行情况、协议签订情况、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原《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宜府办发〔20XX〕120号)中关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二次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三:大病保险宣传册(外部)

湖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政策

一、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时间及住院后费用结算方式大病保险政策从20XX年元月1日起执行。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合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起付线(8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分段比例给予补偿。

就医与转诊按基本医疗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大病保险结算方式和基本医保一样,有即时结报,病人出院时就能即时补偿。对于非即时结算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就医发票或分割单等结算凭证、身份证明、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等。到参保(合)地中国人寿支公司客户服务大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

具体赔付标准为:80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按50%赔付;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的部分按60%赔付;在50000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及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为当年参保缴费的居民。

具体赔付标准为:一、二档按下列分段比例予以赔付:

8000-30000元的部分按50%、50%赔付;在30000以上-50000元的部分按55%、60%两个档次赔付;在50000元及以上的部分按60%、70%两个档次赔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四、新农合大病保险免赔项目

(一)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它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二)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鉴定属于已经产生医疗整改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四)超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药费用。

(五)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各种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七)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免赔项目

(1)在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费用;

(2)超出《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的费用;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咨询、结算地点与联系方式

凡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资料就近到中国人寿县市区和乡镇营销服务网点咨询、办理补偿申请手续。广大城乡居也可直接拨打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b2f6ce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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