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8 20:26: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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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1.0总 则

 1.1 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3.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0问责的范围

 2.1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2.1.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2.1.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2.1.4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1.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2.1.7 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2.1.8 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2.1.9 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2.1.10 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2.1.11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1.12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

 3.0 问责的种类及形式:

3.1问责的种类:

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1.2通报批评;

3.1.3留用察看;

3.1.4降职降薪;

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3.1.6赔偿;

3.1.7罚款;

3.1.8解除劳动合同;

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3.2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形式:

3.2.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整改并检讨;

3.2.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除责令整改并检讨外,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或调整工作岗

位、留用察看;

3.2.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赔偿、罚款、引咎辞职、撤职或降职降薪处理。

3.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3.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3.5.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5.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5.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5.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3.6.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承认错误的;

 3.6.2.1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6.2.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4.0问责程序:

4.1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营运点各级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由行政副总进行初步核实报总经理。

4.1.1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

4.1.2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4.1.3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4.1.4员工的检举;

4.1.5各类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1.6其他渠道反映的。

4.2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4.4调查组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

4.5调查组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调查报告。

4.6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7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责做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的权利。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0附 则

5.1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5.2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bbb7a05a8102d277a22f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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