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2020)

发布时间:2020-07-13 09:37: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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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勿填写此栏

批次

顺序号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

申 请 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 街道 居委会

户籍所在地地址: 路(街、里、巷) 号(幢)

实际居住地社区: 街道 居委会

实际居住地地址: 路(街、里、巷) 号(幢)

住宅电话: 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实际居住地邮编:

(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制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及申请须知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 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卡号;

(三)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五)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2019〕142号),目前执行的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如下:

一、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二、厦门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公寓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两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

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一)项规定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以房产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第(三)项规定不包括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户籍。

第(四)项规定“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截止时间是在申请家庭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手续前。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及分配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后报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安、民政、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

配租保障性租赁房的,房型的配租标准具体为:

(一)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二)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三)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

(一)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二)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合同的。

特 别 告 知

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且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其他共同申请人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3、申请期间所填报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可能导致申请资格的丧失或影响选房、租赁手续办理。

4、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除有特别申请外,均将以申请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

5、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而影响承租资格取得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有关申请咨询请致电968383,或前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窗口。

7、特别提示:

(1)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厦门日报》及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zfj.xm.gov.cn)等载体进行资格公示及发布选房安排、办理相关手续安排等讯息及通知。申请人对此通知方式已经充分知悉并确认该等通知方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如因申请人未及时查看有关载体而导致超过相关手续办理时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家庭成员签名(须本人签字):1申请人:

2共同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

4共同申请人:

5共同申请人:

6共同申请人:



承 诺 书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就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实申报申请及轮侯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的变化情况。

二、获得批准承租保障性租赁房时,将按规定退出已承租或购买的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或退还已领取的拆迁公有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金。

三、同意资格审核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意拥有信息、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四、同意资格审核部门将申请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

承诺人(须本人签字):

1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2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3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4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5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6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一、申请人应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拒绝提供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申请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申请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主动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变更。

  四、申请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受理单位告知后仍不提供的,以申请表填写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四)申请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六、因申请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未及时变更、申请人本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提供的送达信息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本人已经阅读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户籍、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填写)

序号

称 谓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 号 码

婚姻

状况

结婚日期

取得厦门

户籍方式

取得厦门

户籍时间

1

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6

年 月 日

序号

户籍所在地地址

实际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单位电话

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情况(元)

1

2

3

4

5

6

申请家庭符合 优先分配条件

□低保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孤寡 □残疾 □重点优抚对象 □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 □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 □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上一自然年度收入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平均值

说明:1、“称谓”栏按顺序填写: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2、“婚姻状况”栏请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3、“取得厦门户籍方式”填写:在厦出生、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调动随迁、就学、毕业生分配、考试录用、随军、政策照顾、投靠子女、购房入户、购房委托代理人入户、其它方式等。4、“取得厦门户籍时间”填写:取得厦门户籍的最新时间,在厦出生取得户籍的填写出生日期。5、“单位性质”填写: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它等。6、“申请家庭符合优先分配条件”如符合的请在□内打“√”。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住房)情况(由申请人填写)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总和 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M2

房屋类别

房屋来源

购买或

承租时间

产权人或承租人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产

□商品住房 □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商品住房 □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房产

□商品住房 □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商品住房 □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其他房产

□商品住房 □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商品住房 □非住宅用房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其它住房

□承租的市场住房

□购买

□承租

□自建

说明1、房产(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地房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房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其他房产等。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参加申请人数(非住宅用房和向市场承租的住房面积不计入总和)。3、该房屋属于哪种房屋类别的请在该类别前的□打“√”。4、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包括: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等。5、非住宅用房包括: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6、其它住房包括:城镇自建住房、农村自建住房等。7、向市场承租的非住宅用房不必填写。8、请按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顺序填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情况(由申请人填写) 家庭资产总额:

序号

汽车资产

房产

(元)

其他资产

(元)

个人资产总额(元)

车牌号

品牌及型号

购置时间

购置价

(元)

1

2

3

4

5

6

说明:1、如有以上资产的请如实填写,具体数额按现估算的市值数额填写,如无的应注明“无”。2、填写数额大于1万的,可按千位数取整,尾数不计(不包括个人资产总额和家庭资产总额)。3、其他资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投资等。4、个人资产总额为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其他资产的总和。5、家庭资产总额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资产总额的总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cdc55e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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