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31 15:50: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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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等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学科门类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评授工作的专门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二)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教学环节,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本科毕业生应获得不少于10学分的学位学分。

第七条 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公检法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者;

(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待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纪律处分,且毕业审查时未解除处分者;

(二)本科毕业生学位学分低于10学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有作弊行为者;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及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本科生获取学位资格佐证材料。

(二)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学位学分获得情况、行政处分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建议授予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位的原因,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因休学等原因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校每年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按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期限为毕业后两年内,逾期不予受理。已毕业且未获得学士学位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学士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本细则第条审查,对符合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处分解除或修满学位10学分后,由本人申请学士学位

(二)因第八条第三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处分解除后,由本人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随下一届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均予以严肃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以办理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起实施,此前学生已有的学位学分计分项目或纪律处分,按原有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解释。

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位学分列表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位学分列表

表1:专利、软件著作权计分表

类型

计分

排序

次序

发明

30

10

5

软件著作权

10

5

-

实用新型

10

5

-

外观设计

(仅限于艺术类专业)

5

-

-

注:1、学位办对所申报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开展审核,或委托学校创新创业机构协助审核,要求原创性和连续性,原则上不接受专利发明人或专利权人变更的情况;

2、专利权人应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或所属校办企业;

3、专利、软件著作权转化,按原有计分的2倍计算学位学分。

表2:其他计分表

学位学分加分内容

积分

备注

1

在与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者;

10

论文被知网、维普网或万方收录;

报刊、无纸质出版物的电子期刊、在线阅读载体、光盘、用稿通知、勘误证明不予认定

在与专业相关的合法期刊上公开发表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者;

5

2

在省、部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和学科竞赛中获省级(含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各类学会组织竞赛中获一等奖奖励者

15

获奖证书中前三位获奖者予以计分

在省、部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和学科竞赛中获省级(含省级)三等奖奖励或在各类学会组织竞赛中获二等奖奖励者

10

3

四年内为依托于专业的实体公司创造一万元及以上的公司利润(以学校财务处账为准,且经专业认定),或结合所学专业在学生所在系安排的专业实践或毕业实习中获得津贴一万元及以上者(以系、专业审核为准,需提供审核材料);

津贴累计为一万元及以上计5分,一万元以下不计分。

4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主持人

20

以结题验收书

为准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项目参与人

15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一般项目主持人

10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一般项目参与人

5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项目主持人

5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项目参与人

2

5

在专业实践或毕业实习中,为企业解决实际生产问题,得到企业认可和技术推广者;

5

须由企业负责人与系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体认定,形成书面材料上交。

6

在专业实践或毕业实习中,完成专题调研报告,被政府、社区(街道)、大中型企业等采纳,为其发展和决策提供服务者;

10

具有采纳证明,并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7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425分以上者(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成绩合格者)

10

以成绩单为准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达到425分以上者(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八级成绩合格者)

15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并合格者

5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并合格者

8

8

被国内、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10

以录取通知书或网站公示为准

9

在校期间注册公司,经营半年以上者。

10

1、有执照;

2、需在科技园备案且认定。

10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4及以上

10

注:所提及期刊为刊物CN号后四位序号必须是1000-5999(印刷版连续出版物)或9000-9999(有形电子出版物),所提及的专业论文为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服务企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专业技术论文。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2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e40110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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