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套路贷)

发布时间:2020-06-19 17:43:1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其名下的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B公司“)为掩饰,诱使或胁迫被申请人签订“套路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借助诉讼和采用胁迫申请人股东的家人方式,软硬兼施,侵吞申请人财产;

2、被申请人C与A为夫妻关系,为A诱骗申请人签订“套路贷“协议提供帮助,铺路搭桥,并利用股东身份擅自出卖公司房产,获取个人收益,侵占公司资金,用以贿赂法官;

3、被申请人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和债权转让之名,诱骗申请人签订“套路贷“协议,并利用诉讼的方式,勾结亳州市法院,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关系往来,使其枉法裁断,侵吞申请人公司财产。

4、被申请人E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也是B公司股东之一,非法套取该金融机构贷款,再非法转贷他人,为A的“套路贷“提供资金来源,谋取巨额私人收益,严重渎职,危害金融安全。

申请请求:

1、被申请人A及其名下的B公司的“套路贷”涉嫌诈骗犯罪,请求公安部门对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归还申请人钱款和名下房产,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申请人C监守自盗,“吃里扒外”,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涉嫌职务侵占罪,与A夫妻二人共同诱骗申请人陷入“套路贷,涉嫌诈骗犯罪,且非法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行贿罪,请求公安部门对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损失的财产;

3、被申请人D假借民间借贷和债权转让的名义,诱骗申请人陷入“套路贷“,借助诉讼方式侵夺申请人财产,涉嫌诈骗犯罪,请求公安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申请人损失的合法财产;

4、被申请人E作为金融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套取贷款转贷他人,牟取个人利益,涉嫌转贷牟利罪、职务侵占罪,请求公安部门对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公安局领导:

您好!

本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最近不幸遭遇“套路贷”的金融陷阱,整日面对债台高筑,时时被胁迫讨债,导致家人人身安全不保,巨额财产流失,苦不堪言。得知公安机关最近在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黑恶犯罪,整治我省的金融安全和秩序,故立即向贵机关提出立案申请,控诉B公司、A、C、D和E等人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希望贵机关能够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本人公司的合法财产,挽回我的损失,铲除“套路贷”的社会“毒瘤”,维护我是金融安全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耽误您宝贵的时间,在此深表感谢!

案件事实一:

我名下的**公司(下文简称“我公司”)于2010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合法经营。2014年底,申请人因企业经营所需,经我公司股东C介绍(C与被申请人A系夫妻关系),我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成借贷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借资金人民币12830920元,月利息为3%随后,被申请人A即要求其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工作、B公司股东之一的E通过银行向申请人转款12189400元,E预先按3%月息扣除一个月借款利息384927.6元,并同时扣除所谓的手续费,介绍费等256592.4元,比借款协议约定的资金共少付641520元,属于典型的“砍头息”,此处有汇款凭证为证。

2015年12月,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人A及股东D找到申请人处,提出签订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A团伙的“套路贷”的合法掩饰,我公司无法按原借贷协议还本付息,而A一方又步步紧逼,这期间,我和我公司股东及家人,整天遭到电话骚扰、威胁、恐吓,导致人身安全遭受到了极大威胁,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打击。在A这一伙人的软硬兼施下,万般无奈我公司和股东最终同意,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四方房屋买卖及债权转让协议,四方包括:A的B公司作为甲方,**等人作为乙方,E作为丙方,我公司作为丁方(实际上乙方、丙方都是A的“托儿”),该协议以四方之间等值的债权层层转让,最终A的B公司取得我公司的债权,再加上我公司的股东被迫承担保证责任。试想一下,怎么会四方之间的债权数额恰好数额一致?!明显乙方、丙方都只是A获取我公司债权的“桥梁”。且B公司直接将当时的利息4234203元算入本金之中,以新的本金按照3%计算利息。同时,B公司还与我公司签订卖渡担保协议,名义上是房产买卖协议,实际上是将借款充当购房款,再由公司回购的一种类似于抵押担保的协议,变相将我公司的房产作为其债权担保,一步步实现其“套路贷”的计划。

2017年,由于我公司实在无法偿还B公司的高额贷款,故B公司将我公司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知道此笔贷款存在“砍头息”,还将借款金额错误地认定为12830920元,偏袒于A的B公司,致使我公司的利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害。随后,**法院做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我公司归还B公司的借款本金12830920元及利息7048452.05元,并由我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该法院还作出《**号民事裁定书》,将我公司名下位于**房产予以查封、拍卖,最终以6432128元作价抵偿给A的B公司,A一伙人精心谋划的“套路贷”就这样将我公司的财产和房产一步步蚕食鲸吞。

案件事实二:

C是我公司股东之一,和A属于夫妻关系,而A的“套路贷”就是C介绍给我公司的,当时由于大家都是股东,公司资金短缺,便相信了C。结果万万没想到,C实际上是给公司送进了“套路贷”的陷阱,A盯上了我公司雄厚的房地产资本,而C作为“内鬼”提供情报,吃里扒外,夫妻二人就这样将我公司一步步掏空。C作为股东期间,还假借公司名义,于2017年4月在其他股东不知情下,指使其亲属(我公司财务主管)盗用公司公章,**公司达成买卖协议,**公司我公司房产以2200元每平方米的极低价购买。而同时期相同位置商业内部销售的市场价约为16000多元每平方米,而**制药公司正是C儿子的公司,这一家人监守自盗的行为造成我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且极低价所售房款也未进入公司,直接落入了C个人的腰包,属于典型出卖公司财产牟取私利,将公司财产搬入了自己家中除此之外,C还不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从公司账户支取400万元,据C自称,该400万元现金用于贿赂法院,给法官送礼所用,但具体用途我和其他股东都不知情。

案件事实三:

被申请人D是我公司C背后的隐名股东,C的股份出资实际上来自D,同时,D也是A的B公司的股东之一。我公司自2012年5月8日开始,陆续向案外人借款四次,合计金额375万元,月利率3%。2016年9月18日,案外人将该债权转让给D,并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我公司无力偿还借款,D将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D的诉求,并且对我公司部分房产、银行账户和**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债权转让的形式,诱骗我公司进行“套路贷”,而且,D和**市各级法院均有不正当往来,最终,D利用法院的关系,以诉讼的形式骗取了我公司的巨额债权,以实现其侵吞公司财产的不法目的。

案件事实四:

被申请人E是**银行工作人员,同时也是A的B公司的大股东,其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属于非法行为,依然利用职权之便获取自家银行贷款,为A的“套路贷”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在A的诈骗犯罪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作为银行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损公肥私,出卖供职银行的利益,积极参与非法转贷牟利的行为之中,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和转贷牟利罪,作为银行人员,不仅没有高于常人的法律素质,反而谋划“套路贷”,骗取银行贷款,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重。可以说,没有E的资金,A等人的“套路贷”行为不可能搞出这么大动作,不可能具有如此之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E也是“套路贷”犯罪之中的主犯。

综合上述事实,我公司认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胁迫被申请人签订“套路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借助诉讼和采用胁迫申请人股东的家人方式,软硬兼施,侵吞申请人财产的犯罪事实已经成立。而其配偶C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盗卖公司房产,侵占公司资金,行贿法院人员,致使法院作出枉法裁断,知法犯法,损公肥私,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的财产权益。而D作为AB公司的股东,与A等人沆瀣一气,共同谋划了“套路贷”的陷阱,目的就在于将公司的大量房产步步蚕食鲸吞,侵夺至自己手中,而D在亳州当地的“保护伞”网络非常发达,与多家法院均有不正当的关系往来,请求法院为其“套路贷”提供判决简直轻而易举,但是,被害人如果想要提出举报则难上加难。而E更是提供幕后的资金来源,利用银行资产为A团伙提供源源不断地资金支持,进而在该犯罪团伙中分得赃款,获得个人收益。按照此种套路,已经有许多家公司被残害,资产被无情侵夺,轻则公司破产,身无分文,重则妻离子散。试问,谁的合法财产不是辛苦得来?谁的合法公司容得这样觊觎、侵蚀?跌入“套路贷”陷阱以来,我们每天坐卧不安,焦虑万分,家人更是饱受威胁、恐吓、惊吓,以至于不敢出门,不敢接电话,精神上遭受严重创伤,生活无法回归正常,而“套路贷”份子仍然在利用各种关系,来步步紧逼,妄图从我们手中夺走最后一分财产。“套路贷”份子敢如此猖狂我公司地股东绝对无法容忍,更不能坐视,任人侵夺自己的合法财产。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打击“套路贷”的违法黑恶犯罪,安徽省许多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金融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但是,A为首的“套路贷”团伙目前还在顶风作案,无视法律的权威,无视公安部门的权威,无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诈骗、侵占、转贷牟利的犯罪行为大行其道,气焰非常嚣张,这必然为群众所唾骂,为法律所禁止。

无奈D等人在**市的“保护伞”非常发达,举报根本起不到作用,而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我公司的房产目前在宿州,属于A犯罪团伙的犯罪所得,故贵机关拥有此案的管辖权,我公司据此特向贵机关提出立案申请,我公司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均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转贷牟利罪】、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之规定,对A、C、D、E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追回我公司的合法财产,保障我公司的财产权益,保障该地的金融安全。此案若破,对于贵机关和领导的声望,必是极大的提高,必然会受到本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希望贵机关能够对本案及时立案,及时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我公司再次表示深深的感谢!

此致

公安局“扫黑办”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03a03d39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b.html

《刑事立案申请书(套路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