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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ATM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ATM)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安市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网点(以下简称自助银行)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障自助银行顺利建设、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高新科技手段为依托,以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贷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和对帐单打印等金融业务的24小时服务,可以实现部分银行柜面业务由持卡人自己处理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自助银行的相关硬件设备分以下三种:(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
(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设立要求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
(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控制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自助银行的选址要求:
(一)人员流动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间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效果。第八要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自助银行要张贴银行联网标志、银行卡用卡常识和客户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ATM设置审批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由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以下称申请人)逐级向省联社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省联社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省联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合理布局、确有效益;
(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服务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符合当地社区对金融自助服务的需求。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省联社提交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对拟设自助银行的投资情况;
(二)拟配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发展前景等;
(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已经设立的自助银行的数量、布局和运营情况;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须首先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并发给书面批准文件,然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
第十三条申请人设置只提供取款、转帐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须首先向省联社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由省联社备案,省联社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在规定日期内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设置自动取款机(ATM)。
第四章ATM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办事处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维护。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维护人员情况要在市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维护人员对自助银行所做的维护与检查等工作要在工作日志中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