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ATM)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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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ATM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ATM)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泰安市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网点(以下简称自助银行)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障自助银行顺利建设、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高新科技手段为依托,以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贷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和对帐单打印等金融业务的24小时服务,可以实现部分银行柜面业务由持卡人自己处理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自助银行的相关硬件设备分以下三种:(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
(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设立要求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
(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控制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自助银行的选址要求:
(一)人员流动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间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效果。第八要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自助银行要张贴银行联网标志、银行卡用卡常识和客户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ATM设置审批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由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以下称申请人)逐级向省联社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省联社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省联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合理布局、确有效益;
(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服务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符合当地社区对金融自助服务的需求。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省联社提交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对拟设自助银行的投资情况;
(二)拟配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发展前景等;
(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已经设立的自助银行的数量、布局和运营情况;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须首先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并发给书面批准文件,然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

第十三条申请人设置只提供取款、转帐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须首先向省联社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由省联社备案,省联社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在规定日期内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设置自动取款机(ATM)。
第四章ATM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办事处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维护。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维护人员情况要在市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维护人员对自助银行所做的维护与检查等工作要在工作日志中进行记录。第十六条信用社要为自助银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操作员,具体负责自助银行设备加钞加纸、点环境卫生及其他日常工作。操作员的配备要满足自助银行的日常管理要求,并符合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市网络中心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员进行岗前培训;操作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自助银行操作员情况在县联社备案。第十八条信用社要建立自助银行操作员交接登记制度,操作员临时更换或调动,要在内勤主任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并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操作员要分别掌管房屋钥匙和管理卡,由信用社内勤主任和操作员双人封存后入库保管;备用的机箱钥匙、保险柜钥匙、钞箱钥匙由信用社内勤主任和操作员双人封存后上交联社入库保管。保险柜密码和管理卡密码要定期更换,严防泄密。
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建立《自助银行运行日志》由操作员将自助银行相关设施每天的运行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管理员对登记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对自助银行的现金类金融设备要视同营业柜员进行管理,操作员对清钞、钞、取钞的余额变动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第二十二条操作员在清查现金类金融设备钞箱余额和加钞、取钞过程中,必须坚持双人操作,

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及颠倒规程。
第二十三条营业柜员必须每日记录现金类金融设备收付情况,并登记《自助银行运行日志》。信用社对每机每月至少检查库存一次,县联社会计或稽核部门对辖内自助银行每机每季度至少检查库存一次,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现金类金融设备如果发生长款或短款,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通过查看临近录象资料、检查《自助银行运行日志》、检查金融设备日志等手段尽快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长款和短款的时间、金额、原因、处理结果等内容要详细记录,属于软件原因的,要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联社。
第二十五条现金类金融设备如发生吐钞或吞钞,信用社须根据客户提供的银行卡、客户凭条和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受理。受理后,必须查看金融设备日志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关资料,清点设备现金余额并查看监控录像,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柜台兑付或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市网络中心负责自助银行金融设备及相关软件的管理和操作员培训等工作,会计稽核部门负责其帐务、帐款的核查,保卫部门负责其安全管理。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第三十三条市网络中心要对辖内的自助银行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检查情况要全面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况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一)用电环境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相关设备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三)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
(四)在设备运行和现金管理上违规操作的;(五)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六)吞卡、吞钞、帐务差错、设备故障问题未及时解决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各种登记簿或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市网络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制定出具体的处罚办法。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泰安办事处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8317a731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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