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03:06: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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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贷款利率

【发文字号】银发[2006]289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6]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8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25%提高到 252%,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85%提高到 612%,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仍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五、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八、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件: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3.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00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dba0a6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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