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附: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发函[2016]94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4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4013613;同时撤销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安徽工程大学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安徽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Anhui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英文缩写:AIIT;网址:www.ai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8号
文津校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8号);
新芜校区(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永和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宗旨与办学内容: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以本科层次人才培养、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为基本办学内容,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服务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发展定位和培养目标:
以“产业工程师和创业企业家的摇篮”为愿景,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应用工科为主,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工程、服务、管理等一线所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和层次: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要形式。以本科学历教育层次为主,积极创造条件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资质,开展优势和特色学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
学校在校生规模在稳定期为12,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与专业定位:
以工学为主,并将信息技术与机电、艺术、管理类专业融合,从而形成有特色的多学科和专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最高决策权。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7人组成,1/3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方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成员由举办者确定;举办者法人代表担任学校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董事会组成人员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三)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四)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3.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同时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且需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通过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de5cff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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