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津贴补贴福利

发布时间:2020-04-21 14:09: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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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津贴补贴福利

退休制度若干问题管理办法

福利,是指除社会保险以外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职工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一种制度。现行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根据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离退休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各种假期待遇

(一)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施行。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及相关待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1、探亲范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人〔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收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探亲时间:寒暑假期间。

(三)假及相关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按198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的。病假工资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按一定比例发给。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80%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发90%工资。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5、连续病假达三个月,全年累计达66天,不发年终奖金(13个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6、在试用期(见习期)患病的,也应执行病假待遇规定,同时要相应延长试用期(见习期)。

7、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超过1年仍不能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假及相关待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不发年终奖(13个月工资)

4、事假期间停发午餐补贴。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产假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女教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0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15天至30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只限一次)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产假含全国节假日和寒暑假。

(六)婚丧假

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速中车船费、住宿费等自理

教工一般在全国性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结婚

、有关津贴补贴

(一)回民补贴:每人每月7.7元。

(二)独生子女费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有一方在我院工作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7.5元;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单位全额发给;配偶是农民或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全额发给

(三)住房提租补贴:我院已制定了办法并已执行。

(四)涉及学院有关人员几项津补贴的政策解释:

1、教龄津贴:高校教师不在发放范围,2003年6月停发

2、护龄津贴:高校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不在发放范围,2003年6月停发。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的专职、兼职审计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4、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补贴因不涉及学院的岗位和人员,不再赘述。

工死亡抚恤

工去世后,发放抚恤金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去世的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工资。

(二)抚恤相关政策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指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按照因公死亡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如非因公外出,或事故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三)因公死亡的范围

1、工作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医疗事故死亡;

3、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4、其他因工作又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死亡等。

、死亡丧葬标准

(一)丧葬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士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

(一)对于教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集体福利也应以不超过使用范围为原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解决工和完全依靠工生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丧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

2、在解决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后,如有节余,可对集体福利进行补助,如节日慰问、探视病人等。

3、福利费的核发,一般由本人申请,会评议,批准。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教工(含离退休)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进行适当的困难补助。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最低保障标准计发。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可分别另加50元、40元和25元。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费除按规定执行外,可另加100元。无依靠孤独遗属,除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加25元。

4、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退休制度及有关政策

(一)退休条件

1、事业单位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事业单位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4、根据人事部有关政策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休。

5、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除了符合政策规定的病退目前无相关政策规定。

6、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为行政管理干部(必须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只要受聘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聘任的干部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同样,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只要按上述要求经组织批准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同时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十年以上,并在聘期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职务的退休待遇;被聘任为干部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工人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但其退休待遇只能按普通工人标准执行。上述人员如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组织不再续聘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到龄后只能按解聘后原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比照普工同类人员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007年11月9日起,不再办理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和续聘手续,逐步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二)办理干部退休等手续时出生日期的认定

1、干部的出生日期以干部档案中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个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2006年10月15日起,均不再审批办理。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干部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退休制度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人事部门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四)退休费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一律以周年计算。

3、基本退休费折算合计后的尾数按元计发(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各单项折算后的尾数均不得“逢一进元”。

(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从国家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政策规定中选摘如下:

1、实行计划生育的教工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终身无子女的教工,可按本人退休前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

2、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教师按本人退休前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3、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归侨退休后可按本人退休前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4、退休费最高发放比例不超过100%。

(六)从2007年起,当年退休工作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发放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具体发放办法:按本人退休当年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2008年121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193e2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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