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3-05-23 13:3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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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数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122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作为20179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细则”。随着该细则的落地,业界普遍关注的既有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调整、新设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办理等问题得到框架性澄清。优立通过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细则主要涉及和规范哪些机构?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均为细则适用的范围。按照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细则,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细则对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何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语等文化类培训机构,属于细则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其次,在细则出台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渡手续。具体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的过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
1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
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1812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1231日前,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201231

前(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除外)完成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按照规定缴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2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应在201912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谁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
以职能划分,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是:
一、许可机关(教委或人社局)
二、登记机关(工商局或民政局)
许可机关根据实施民办教育的内容来确定:
1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市教委;
2)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以文化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区教委;
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区人社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1ccc21aa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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