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15 10:54: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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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办贷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进展,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照法人治理结构的整体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指总行对所属关键信贷业务职位、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和支行授予开展贷款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职位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的授信业务管理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银票承兑与贴现、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业务(银票承兑、信用证、保函敞口部份计入授权限额)。外币贷款按审批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入贷款授权管理范围管理。
第五条 授信业务授权管理遵循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动态调整。
第六条 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包括授权和转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对总行行长授予贷款经营和管理权,总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贷款管理状况的实际责任。总行行长代表行长室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对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别离授权。支行负责人可在总行行长的授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分管信贷副行长和信贷业务人员进行转授权。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七条 总行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依照《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下设贷款会办小组,承担授权范围内日常贷款业务工作的处置。

本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由支行、总行信贷前台部门负责授信调查和授权范围的决策;总行信贷中台部门负责授权范围的授信审查,并按授权范围提交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议决策,超过总行行长受权范围的,提交董事会授权人审议决策,需上报省联社备案的,按规定程序报备;总行信贷中台部门负责用信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八条 支行必需设立贷款调查岗、贷款审查岗、成立本单位贷款会办小组作为决策岗,对应会办的贷款实行集体审议,支行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超过授权范围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 董事长职位职责
第九条 董事长按照本行改革进展、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形,制定董事会信贷工作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信贷工作目标、重点、办法等,经董事会讨论通事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行长进行贷款授权,并负责监督、考核行长室贷款授权执行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直接处置具体贷款业务,尊重行长在授权范围内所行使的正确决策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对超出行长授权范围的贷款发放,应按照董事会授权进行审议,对审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行长职位职责
第十三条 总行行长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按信贷管理责任制要求设置信贷管理相关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和职位分离,并明确其职责,依照职位要求配置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及时掌握信贷计划执行情形,正确把握信贷投向与投量,优先知足全市“三农”经济进展的合理信贷需求。
第十六条 审核信贷管理制度和考查办法,不断增强信贷管理的制度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2c84265d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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