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定义(精)

发布时间:2018-09-26 20:00: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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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

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 造成医 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医疗事故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何种原则?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3、医疗事故分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4、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多长时间内补记? 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拒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5、患者有权复印复制其病历吗?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 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 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应当有患者在场。

6、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

12小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由谁保管?

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多长时间内 进行尸检?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日。

9、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多长时 ?

一般不得超过 2周。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组织?

医学会。

11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医 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5日。

12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条例规定聘请进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和法医受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不受。

13、下列情形那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都不属于。

1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经鉴定, 属于医疗事故的, 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患者支付。对吗?为什么?

不对。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 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15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多长时间内,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

16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 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 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经调 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再次予以调解。对还是错?

错。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17、疗事故赔偿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8、医疗事故赔偿,条理中共列出 11个项目,请至少说出五个?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9、医疗事故赔偿中,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以内的,按照 3倍计算; 3倍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计算。这种说法对还是错?

错。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以内的,按实际发生的计算:3倍以上的,按照 3倍计算。

20 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残疾生活补助费最 长赔偿期限为多少年?

30.

21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 年限最长不超过 6;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3年。这种说法对还是错?

对。

22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请问这个期限是多 ?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

2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属不属于于医疗事故?

不属于。

24、新《医疗事故处理条理》何时施行?

2002 9 1日。

25、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为多少年?

门诊病历的保存不得少于 15,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年。

26、中华人民执业医师法自何时开始实施?

1999 5 1日起施行

27、中华人民执业医师法中所指的医师包括几种类型?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8、执业医师如何申请个体行医?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2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何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0、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行医的将受何种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何时公布施行?

1982 12 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12 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公告公布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何时施行?

1990 10 1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何时施行?

1996 10 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哪次会议上通过?

1999 4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 1994 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 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 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 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 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 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 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 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 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 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就构成了医疗事故, 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 《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 1994 2 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 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 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 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 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 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如何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概念 一、从《条例》与《民法通则》的比较中理解 1.《条例》判断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此定义,判断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 决定了医务人员都是依托在具体的医疗机构中开展诊疗服务, 所以医疗机构是承担医疗事故赔偿义 务的责任主体; 2)医疗事故发生在医务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医疗活动过程中;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的行为, 即诊疗过失行为, 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存在对医疗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的故意违反,但对于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过失而并非故意; 4)患者确有损害后果的事实发生,非主观臆想; 5 医疗机构的诊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仅有诊疗过失行为, 但患者并未因此发生损害,或者患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并非是由于医疗诊疗过失行为所致,都 不属于医疗事故概念要求的因果关系范畴。 6

2.《民法通则》判断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上述四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否则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3.《条例》与《民法通则》之比较 医疗事故概念和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两者都要求: 1)行为人有违反具体规范的违法行为; 2)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3)受害人确有损害后果的事实发生;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几个必备要件。 也就是说,《条例》是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对于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对医疗事故 进行概念界定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条例》所定义的医疗事故概念特指因诊疗 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而民事侵权则是对所有受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引发纠纷的统称, 两者之 间是特定称谓和一般概念的关系,是一致的,并不冲突。 二、几种理解上的误区 1.“医疗事故属于行政处理意义上的概念,不应适用到法院诉讼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真正准确地理解分析医疗事故概念的实际内涵,过于拘泥于对概 念的字面分析,对概念的理解仅考虑其法律出处、而忽视其本身的实际内涵,没有看到医疗事故概 念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的实际内联。 《民法通则》调整的是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的 原则性规定, 在没有专门性规定的情况下, 对于某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 《民法通则》 调整; 但如果存在对于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专门性规定,且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相一致,那 么适用专门性规定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更有利于事实和责任的明晰, 也有利于更好地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条例》是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法律效力低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笔者认为,医学的专业性、知识性风险性决定了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医学知识,非专业 人员难以理解掌握, 更不要说判断正误了。 如果仅从上位法、 下位法的角度理解 《民法通则》 《条 例》的关系,而不考虑法规制定的基础环境,不去正确理解专业概念的含义,事实上会使专门性法 规的制定流于形式,失去意义。 7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应当是独立或者孤立存在的,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是整个社会法律秩 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与其他法律、法规在内部或外部紧密联系,形成了我国整体的法律秩序和 体系链,既然《条例》符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法通则》在调整医疗诊疗民事纠纷的 补充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不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前处理交通事故依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样。 3在医疗事故以外尚存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行为从概念本身蕴含的法律关系性质而言,医疗事故的概念已经囊括了所有因诊疗过错行为造 成患者损害后果的行为, 医疗事故应当成为所有因医疗诊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行为的代名词, 不存 在医疗事故概念没有涵盖的医疗过错致人损害的行为。 而实践中, 由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确 实存在某些不足,对部分诊疗行为没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是医疗事故的被定为不是事故,而 不是医疗事故的却被认定为事故, 造成责任承担的不公, 以致产生医疗事故以外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的观点。 笔者认为,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规本身制定不完善,而是由于法律、法规在实践执行中的 误区所致。实践中的不足应当通过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实践操作性加以弥补,而不应以否定或 不适用法规予以解决。 虽然从字面意思而言, 医疗过错行为似乎比医疗事故更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 但医疗事故是国际通用对医疗诊疗过错行为进行评价的术语, 《条例》如此规定,也有与国际接轨 之意。对于法定概念的理解应当侧重于分析其实际内涵,而不应拘泥于概念表面。 有人曾将医疗事故纠纷分为需要专业医学知识才能判定责任的纠纷,和诊疗过错及损害后 果明显、无需专业知识就能确定责任的纠纷两种。第一种情况通过专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法院 根据鉴定结果结合《条例》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不需要做医疗 事故鉴定就能够明确医疗过错,但仍应当参照《条例》对赔偿的规定进行判决。这样方能保证在处 理医疗损害案件中法院判决的统一性,体现法律 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c8c736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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