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2 05:29: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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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11(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51(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0952e1284ac850ac0242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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