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08:29: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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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22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一、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0c7afb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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