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13 05:38: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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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置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置。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置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置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置岗。

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 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立大额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置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咨询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十条 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

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

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责任人;

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

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

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

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置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 尽职催收。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 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置责任人为主调查人。

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选择和处置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估值。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

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置预案的研究制定、处置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 清收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置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清收处置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置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 制定清收处置预案。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置预案,明确清收处置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

对清收处置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启动清收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与实施清收处置方案。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置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并根据权限设置履行审查、审批程序。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置方案,在规定的处置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置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

选择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直接追偿。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置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清收处置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依法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

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产清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款义务人,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破产分配,根据重整协议和清算结果重组或清偿贷款。

(四)以资抵债。当还款义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愿承接债务的主体等第三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

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减少抵债资产损失。

(五)债务重组。在还款义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依据各方(包括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对债务构成予以调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债务落实、债务承接、债务削减等方式。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重组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贷款操作规定办理手续。对不良贷款实施债务重组时,应对还款义务人以及第三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审慎确定重组方式和重组条款,落实有关担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约定义务。

(六)债权转让。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外部买受人。

债权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将多笔不良贷款按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形成资产包整体转让。

债权转让程序应严格按照省联社债权转让办法执行,坚持公开操作、市场竞价的原则,审慎使用协议转让的处置方式。

(七)代理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具有清收处置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受托人依据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处置,并按约定收取酬金。

委托代理清收期间,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发现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为,应及时终止代理合同。

(八)资产置换。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批量处置。

用于置换的资产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真正拥有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且能按要求变现、足额抵顶债权的资产。置换方案必须取得人民银行、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书面同意。

(九)呆账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应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内销外追的原则,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十)损失退出。表外不良贷款符合绝对损失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予以终结性退出。

对已认定绝对损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要建立退出台账,债权资料封存入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处置定价。不良贷款处置基础价格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 处置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方式与手段。创新方式实施前,应向上级咨询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还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决策。决策人依据社员大会(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的授权,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置方案予以决策。

(三)关系人回避。与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不良贷款处置的各个环节,应予回避。

第七章 监测、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制度。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对不良贷款形态结构、质量变化、权利保全、尽职调查、清收处置等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监测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和评价不良贷款的变动和处置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要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尽职行为,要及时纠正、问责。办事处(市联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处置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对重大处置项目应及时检查。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激励机制。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人员的薪酬分配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成效挂钩,对有功人员计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利息减免及通过其他清收处置方式将不良贷款纳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贷款形成处置损失或认定绝对损失终结性退出前,均须对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尽职调查、清收处置等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对因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尽职履责的责任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环节业务操作要求,参照省联社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a9ed0c8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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