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限电”的合法性考量

发布时间:2018-09-05 07:31: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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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的合法性考量
作者:王储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6年第07

        [摘要]深圳的禁摩限电行动引发了人们对政府管理方式的又一次思考,强硬的命令控制管理方式在法律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效用逐日递减。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行政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同时也必须执法适当。因此,各级政府在重视形式合法性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实质的合法性,从而保证目的正当、手段适当、执行有效。

        [关键词]“禁摩限电;合法性;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F572.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163月下旬,深圳开展了禁摩限电的集中整治活动,主要针对超标电动车、摩托车的查处和地铁口、公交站等地点非法拉客的违法行为。在十天的综合治理中,相关部门共查扣电动车17975辆、拘留874人,其中,拘留无证驾驶者670人、非法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196人、暴力抗法者8人,聚集非法拉客人员771人次。[1]然而该项法令发布以来却引起极大争议,执法阻力极大。深圳的禁摩限电行动让人们又一次看到:在社会民众法律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政府依赖过去简单粗暴、强制命令的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难以奏效。本文以深圳市禁摩限电行动为例,旨在讨论政府在开展禁摩限电行动时如何综合考量各方利益、怎样科学决策相关事宜,最终可以合理有效的推动政策的实施。

        一、禁摩限电的形式合法性

        “禁摩限电是否合法,是这次行动被社会追问最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其中规定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就法律依据而言,深圳禁摩限电是合法的。当然,针对该法条中的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时限,人们的理解是不同的。杨小军教授认为该法条包括长期性限制,而刘莘教授则认为仅包括临时性措施。[2]其实,长期还是临时,面对的都是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是否必须限制与禁止通行的这一问题,并无实质差别。像北京、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交通状况,几乎天天高峰期全城拥堵,即使是宣布为临时性的限行措施,一个除春节外全年限行的临时性措施,其实质也同一个长期性措施无甚差别。退一步说,即使是在时限上存在争议,时限总是存在的。深圳此次禁摩限电行动就明确了100天的期限。所以,只是因长期、临时没有明确而认为此次行动法律授权模糊,进而认为行动于法无据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而且,不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控制交通流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一款也为深圳市禁摩限电行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此对照,目前由于电动车的生产没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私自改装现象繁多,导致市面上绝大多数的电动车不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因此,从法源上讲,禁摩限电行动在形式上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bc3b196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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