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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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重大动物疫病之一。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忻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二、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2.2应急处置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及疫情报告等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防疫监督、检疫监管、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猪屠宰企业(生猪来源排查、配合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及质量安全、屠宰场生物安全、扑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林业、交通、公安、市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2.3职责分工
2.3.1市政府秘书处: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防控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
2.3.2市委宣传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2.3.3市农委、畜牧局:牵头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抓早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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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3.4市财政局、发改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2.3.5市公安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使用泔水行为。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乱丢乱弃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2.3.6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确保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安全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2.3.7市交通局: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泔水行为,加强对经公路运输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2.3.8市卫计局: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2.3.9市市场局: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对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排查,严防非洲猪瘟高风险区、病死、未经检疫猪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监督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杜绝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场(2.3.10市林业局: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和处置。2.3.11市经信局:做好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2.3.12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严禁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2.3.13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3.14市人武部: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疫点及疫区,做好强制扑杀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置工作。2.3.15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2.3.16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对粪污乱排乱堆放等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2.3.17市教科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管理处置工作,不得流入养殖环节。
2.3.18邮政原平分公司:负责加强邮件、快件的检查。
2.3.19市银监办: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的信货支持力度。
2.3.20市进出口公司:要严格禁止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三、疫情监测与报告3.1监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忻州市兽医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等综合防控工作,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监测工作。3.2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中心报告。畜牧兽医中心接到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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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四、疫情响应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上述所有级别的疫情预警都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15日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4.1.2重大(Ⅱ级疫情
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4.1.3较大(Ⅲ级疫情
在出入境口岸和港口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原平市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4.2.1特别重大(I疫情响应
全面按农业农村部有关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措施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4.2.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本市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Ⅱ级响应,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并做好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4.2.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经出入境口岸、港口在进口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疫情按程序确认发布后,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Ⅲ级响应,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配合海关部门做好口岸、港口的检疫工作,配合餐厨剩余物监管及海关部门做好国际航班、铁路交通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五、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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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以病猪所在的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5.2.2封锁
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消毒药应选择最有效的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直至解除封锁。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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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忻州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畜牧兽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5.7后期评估
非洲猪瘟扑灭后,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六、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政府各有关单位联防联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确保应急资源有效利用,装备保障及时到位。6.3财务保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报请市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6.4技术保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加强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建立非洲猪瘟防控专家组,负责非洲猪瘟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防疫宣传,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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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实施方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7.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以下是原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o检测结果为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及时做好记录备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计入输出地。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二、疫情响应
(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ni和一般(N1.特别重大(I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2.重大(II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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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m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IV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疫情预警发生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1D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N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4.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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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三、应急处置
(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它养殖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及流行病学关联场(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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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易感动物养殖情况,野猪分布状况、疫点周边地理情况;根据诊断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动物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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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县、市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中欧班列沿线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1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15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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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五、善后处理(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样品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猪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并采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复核;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21天,对无异常情况且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常规监测发现屠宰场所样品阳性的,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参照疫点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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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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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cbc5ffcf8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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